《南通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下文简称《条例》)3月1日起施行。《条例》是我省设区市出台的首部水利工程综合管理方面的法规,并在全省率先将“河长制”写入其中。
《条例》将水利风景区及水文化遗产保护纳入法制化轨道,并对水利工程划界确权、节约用水、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等作出明确规定。《条例》明确,对违反《条例》行为,水行政主管部门可视情节严重程度,处以50元至10万元不等的处罚;造成国家、集体、个人经济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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