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三角城市网讯 依法严厉打击危害创新名城建设的犯罪;准确把握科技创新发展中罪与非罪的法律界限;加快建设办理涉科技创新案件的专业化办案组织;建立健全检察环节涉创新案件的办案机制;探索构建刑事、民事、行政诉讼和行政执法“四位一体”刚性监督新格局……上月27日,市人民检察院出台《南京市检察机关服务保障具有全球影响力创新名城建设的意见》。
《意见》共十条,紧紧围绕市委实施创新驱动“121”战略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创新名城的若干政策措施》,结合南京检察工作实际,提出了紧扣检察职能,主动防控风险、服务发展,全力做好检察环节科技创新保护各项工作。
昨天上午,就《意见》出台的背景、重要意义和主要内容,市检察院副检察长葛冰向新闻媒体做了介绍。
出台背景:为全面建设创新名城营造良好的司法环境
葛冰介绍,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创新,把创新摆在五大发展理念之首。为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省委推进“两聚一高”新实践要求,在去年12月28日召开的市委十四届五次全会上,省委常委、市委书记张敬华明确提出要将南京建设成为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创新名城,启动实施创新驱动发展“121”战略:建设一个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创新名城;打造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和科技产业创新中心;构建一流创新生态体系,把南京建成最鼓励创新、最适合创新、最具创新创业活力的城市。
今年1月3日,市委市政府围绕创新名城建设专门召开动员大会,要求全市各级各部门统一思想,积极投身到创新名城建设中,同时发布了《关于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创新名城的若干政策措施》,保障创新驱动“121”战略实施。
市检察院党组立即决定紧密围绕这一重大发展战略,从南京检察工作实际出发,研究制定南京市检察机关服务保障具有全球影响力创新名城建设的意见,努力为全面建设创新名城营造良好的司法环境。市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范群高度重视这一文件的起草工作,并提出严格的工作要求,确保文件中涉及的每一个举措、每一项机制既能契合检察工作实际,又能对服务科技创新、服务知识产权保护起到实实在在的推动作用。
重大意义:保护科技创新发展动力、实现高质量发展的营商环境
市委提出全力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创新名城,是实现创新成为南京最突出的城市品质和发展驱动力的重大举措,对于提升南京城市站位、助推产业转型升级、盘活可持续发展动力、高质量建成“强富美高”新南京具有重大意义。
葛冰认为,值此南京发展的重大机遇期和窗口期,也是南京检察机关创新转型发展的重要转折期,及时出台《意见》,以促进全市检察机关全面落实市委要求,积极主动融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大局,自觉把服务市委发展部署摆在更加突出位置,对围绕创新主体、技术成果和新兴产业所涉及的新情况新问题做好检察环节科技创新保护各项工作,对保护科技创新发展动力、实现高质量发展的营商环境、释放南京检察的最大质效具有重大意义,同时对于我市检察工作创优创先发展、实现“全省领先、全国一流”的总目标也具有重要推动作用。
重点任务:严打各类危害创新名城建设的犯罪,探索建立创新行为容错机制
《意见》强调,检察机关要充分履行批捕、起诉职能,联合相关部门开展科技创新保护专项行动,依法严厉打击危害创新名城建设的各类犯罪。
依法惩治妨碍科技成果应用和严重损害科研人员创新积极性的犯罪行为,突出打击假冒注册商标、假冒专利、侵犯商业秘密等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加大对涉外知识产权犯罪打击力度;依法惩治以现代通讯网络为手段破坏创新、阻碍创新的犯罪行为,突出打击网络侵权盗版和利用互联网、通信网络、电视网络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侵权犯罪行为;依法惩治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和阻碍创新企业发展的犯罪行为,坚决依法从重从快查办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和恶势力犯罪团伙以暴力、胁迫方式向企业收取“保护费”、欺行霸市、强买强卖的犯罪;依法惩治国家工作人员在市场监管、行政审批等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严重损害创新企业合法权益的职务犯罪案件,依法从严快捕快诉借改革创新之名索贿受贿、侵吞挪用国家拨付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的犯罪行为,以及在重点科研项目和科技园区建设、拆迁领域的职务犯罪案件。
在建立服务保障创新名城建设的办案工作机制方面,《意见》明确提出,建立健全检察环节涉创新案件的办案机制,完善知识产权案件跨地区管辖的工作机制,探索构建刑事、民事、行政诉讼和行政执法“四位一体”刚性监督格局。
《意见》提出,建立包括提前介入、快速反应、请示报告、备案审查、对下指导、专家辅助决策等一系列办案机制;在综合运用起诉、抗诉、检察建议、监督基础上,建立线索移送机制、诉讼引导机制、全程跟踪监督机制等;完善矛盾化解机制,探索重大案件信访入诉机制,建立律师参与矛盾化解机制等,及时有效化解矛盾。
《意见》强调,要建立健全保障科技创新发展的执法司法协作机制,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联动机制;以建立“网上衔接、信息共享”平台为重点,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的协作配合;围绕护航科技创新发展,区分罪与非罪、重罪与轻罪,探索建立创新行为的容错机制,维护好科技创新发展的营商环境。
本报通讯员 雒呈瑞
本报记者 许震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