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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廉价航空被要求“收费服务”南京乘客状告航空公司

被拒免费托运的两个箱子和原告按照航空公司标准尺寸所制作的纸箱。

长三角城市网讯  买了廉价航空的机票,上飞机时却被告知,行李箱尺寸不符合公司规定,不能随身携带,只能托运,而且收费。在和航空公司大吵一架后,两位南京女士选择乘坐其他航空公司班机回宁。回宁后,她们认为航空公司的规定是霸王条款,应属无效,将航空公司告上法庭要求道歉赔偿。航空公司则称,相关规定已经在订票时予以明示,不是霸王条款。昨天,南京江宁法院审理了此案。案件没有当庭判决,将择日宣判。

通讯员 江研 实习生 李佳玉  扬子晚报记者 罗双江

◎起因

托运行李箱收费航空公司成被告

2017年9月12日,芦女士之子为芦女士、曹女士一行四人在“美团网”上订了2017年9月18日九元航空公司(以下简称九元航空)AQ1039自海口美兰机场至南京禄口机场的机票四张。18日上午9时,芦女士、曹女士及家人在海口美兰机场办理值机手续时,九元航空公司工作人员告知,两个小行李箱体积超过公司规定的20cm*30cm*40cm的规格,必须办理托运,且收费。芦女士等人认为,他们从南京到海南时带的就是这两个箱子,随身携带上了飞机,说明这两个箱子是符合通常规定的,而且两个箱子目前是空箱。但航空公司工作人员称,即便是空箱子也要托运。双方均报警,一番处理下来,飞机早就飞走了。芦女士及家人等被迫另购机票。芦女士和曹女士因此决定将九元航空公司告上法庭。她们还将北京三快在线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快公司)也一起告上法庭,因为她们认为三快公司是美团网的实际运营者。

◎原告方

称订票时并不知道行李箱规定认为航空公司给旅客设陷阱

昨天,该案在南京江宁法院开庭审理。原告方认为,她们随身携带的行李箱符合国家民航总局规定的尺寸和重量标准,而且她们在订票时不知道航空公司有这个规定,故不同意办理托运。据此,她们提出诉请,请求法院确认运输合同中关于“自理行李和随身携带行李”的限定条款为无效格式条款,并判令航空公司向两原告双倍返还机票款972元,并承担同行亲属的机票损失486元等费用。三快公司对该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她们还要求判令两被告对行李须知条款作出足以引起消费注意、区分的显著标识予以标明。

九元航空的代理人则称,原告方买的是特价机票,价格还不到正常票价的两折。所谓特价机票,其特殊性就在于这种机票是附加了很多限制的。对于行李尺寸及收费托运的规定,就是对芦女士和曹女士的特价机票作出的限制。

但原告代理律师认为,九元航空对行李尺寸的限制,属于格式条款。根据我国《合同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此类条款如果是免除了自己的责任、加重了对方的责任或排除了对方的权利,必须采取合理方式提醒对方注意,否则,这样的条款将被认定为无效条款。而航空公司和美团网恰恰没有对原告进行过这样的提醒,因此,上述条款是霸王条款,应属无效。

有无对格式条款尽到充分的提醒义务,成为原被告双方最大的争议焦点。原告方提供的对订票记录和订票模拟操作的公证材料称,在此前的订票过程中,美团网对于“我已阅读购票须知”这一选项是默认勾选的,他们实际上根本就没有读过购票须知,也无从知道航空公司对于行李尺寸的规定。

原告律师认为,根据《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的规定,以及旅客乘坐国内其他航空公司飞机的普遍经验,20寸以下(包括20寸,即行李规格为20*40*55厘米)的行李箱都能带上飞机,也就是说,一般18寸、20寸的小行李箱是能随身携带上飞机的,即使旅客不愿意随身携带,该行李箱也是免费托运的。而九元航空搞出了一个随身携带行李不超过“20*30*40厘米”的限定,相当于给旅客设置了一个陷阱。

◎被告方

订票后发短信提醒

已履行提醒义务

九元航空和美团网则认为,他们不仅在订票过程中进行了提醒,订票成功后还通过短信进行了提醒,已尽到提示义务。三快公司还认为,原告起诉他们是告错主体了,因为美团网的实际经营者是“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而他们是“北京三快在线科技有限公司”,两家不是一个单位。而且,美团网只是一个网络平台,和原告并无合同关系。

对于原告方的说法,九元航空不予认同,称没有欺诈消费者,服务的差异化是基于票价所实行的政策,且经过了主管部门的批准,而且在订票过程中和订票后都进行了提醒。

在庭审最后,原被告双方均表示不愿意调解,法官遂宣布闭庭,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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