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越城区发布《绍兴市越城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进行了完善调整,助推我市乡村振兴和基层营商环境建设,助力夯实基层治理根基。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是农民关注的焦点,也是农村基层干部容易滋生贪污腐败问题的高发领域。近两年针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领域问题,越城区开展了村级合同整治、村级债务清理等系列整治,不断规范“三资”经营管理发展。越城区农水局经管总站站长韩越锋介绍,整治过程中,工作人员发现旧的管理办法中部分条款与当下经济社会发展已经不相协调,于是针对当下实际进行了调整。其中大的调整主要在于村级房屋资产出租的时限和续租价格。
根据最新政策,村级房屋资产出租,签订合同时应充分考虑村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和项目发展需要等制定合理期限,对经济合同期限在5年及以上的,要在合同中明确适当的价格比例市场调节机制。涉及公益事业、集体经济发展等重大项目或其他特殊原因,由镇(街道)党(工)委集体讨论同意或按照区级及以上有关精神,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同意,调整租期或价格,合同期限最长不超过法定年限20年。
“这一调整突破原本最长租期11年的局限,以及打破了续租价格必须逐年递增的规定。”韩越锋解释道,原本村级房屋资产出租合同签订期限租期为5年,最多只能续租两次,每次为3年。政策调整后,对首次公开交易后的资产,可以连续续租,总租期不超过20年。续租前应重新进行评估,续租期内租金应较上期按比例适当提高且不低于评估价,镇(街道)三资办要对续租价格进行审核。
村级举办文艺演出、文化宣传、节日庆祝等活动支出方面,政策也作了调整。新政策将年经营性收入100万元以上的村经济合作社,支出总额上限由原4万元提升到5万元,明确资不抵债村不得列支。
此外,新政策在各个管理程序环节等方面也作了细小调整,已传达到各镇(街道)三资办,方便管理人员按照新政策执行,从而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促进共同富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