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为保护核心竞争力,越来越多用人单位会与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约定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劳动报记者昨天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本市竞业限制纠纷案件逐年上升,且集中于高新技术产业和服务领域。
员工跳槽开公司
企业索赔2355万
海舟公司是知名企业,关联公司持有某知名游戏软件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余某自2009年4月起在海舟公司从事网络游戏开发运营。2009年、2012年,双方先后签订了两份主要内容相同的《保密与不竞争承诺协议书》,余某作出保密与不竞争承诺,海舟公司母公司则授予余某限制性股票作为对价,并约定若协议无效,余某行使限制性股票所获得的收益须全额返还给海舟公司。就这样,余某获得了公司股票数31100股,其中实际过户15832股,抵扣税款3388股。
2014年5月份,余某离职,并于6月入职了自己担任法人代表的艾蒙公司,经营范围与与海舟公司及其关联公司有重合。海舟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余某支付人民币2355余万元,并承担律师费20万元。一审判决余某支付海舟公司违约金人民币372万余元。一中院二审时认为一审认定余某明显违反竞业限制义务正确,不过赔偿金额方面,法院重新计算了股票收益,判决余某支付海舟公司1900万余元。
法院提醒,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工作,或者自己开业生产经营同类产品、同类业务的,即构成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即使并未造成原用人单位的客户流失、构成强有力的竞争、造成实质影响等后果,也仍需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竞业限制纠纷案
呈明显上升趋势
审判白皮书显示,2015年1月至2018年3月,上海一中院共受理竞业限制纠纷案件48件,审结47件,结案数从2015年的12件增长至2017年的19件,2018年第一季度审结6件,呈明显上升趋势。
另外,案件涉及的行业主要集中于高新技术产业和服务业领域,在已审结的竞业限制纠纷案件中,涉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案件19件,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5件,商务服务业10件,制造业6件,批发业7件。在诉讼标的方面,竞业限制纠纷诉讼标的明显高于其他案件。此外,劳动者提起上诉的比例达64%,明显高于一般劳动争议案件,争议焦点也多集中在竞业限制违约金方面。
签订范围越来越广
也需要规范及约束
目前,越来越多用人单位选择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或者竞业限制协议,对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义务等内容进行约定。但部分用人单位也存在不区分员工具体从事何种岗位,是否接触商业秘密,一律签订协议的情况。比如,双方当事人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后员工离职要求公司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诉讼中公司否认劳动者属于可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的人员。另有部分公司与个人约定的竞业限制范围超过了其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或实际经营范围。
上海一中院表示,下一步将继续加大对竞业限制纠纷案件的研判,在厘清法律关系的基础上,通过案件审理,规范、约束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行为,做到既努力保护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知识产权等合法利益,又维护劳动者基本生存权和择业自由权,以营造良好营商环境、促进社会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