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5日,苏州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决定设立苏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纪念日,时间为每年10月26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李亚平主持会议。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苏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纪念日”的决定。苏州于1982年成为全国首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之一,在40年的实践中探索出了具有苏州特色的保护路径,为历史文化名城实现更好发展打下了坚实基础。2018年3月1日起施行的《苏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明确提出“市人民政府可以提出设立苏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纪念日,并按照规定程序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目前,条例已施行四年多,今年又恰逢苏州获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40周年,设立保护纪念日更具意义,有助于推动全社会树立全面保护、科学保护意识,凝聚保护合力。“苏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纪念日”以原平江、沧浪、金阊三区合并,同时苏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区揭牌成立的时间为日期,确定为每年10月26日。会议指出,要以设立“苏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纪念日”为契机,在全社会进一步营造热爱苏州、尊重历史的良好氛围,彰显苏州名城价值特色,用优秀传统历史文化为高质量发展赋能。
会议审议通过了《苏州市平安建设条例》《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修订)》和关于批准苏州市2021年本级决算的决议、关于修改《苏州市古建筑保护条例》等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关于废止《苏州市集贸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
会议表决通过了人事任免事项。会上,李亚平向新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颁发任命书。根据《江苏省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新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宪法宣誓。
市人大常委会领导徐美健、温祥华、杨知评、沈国芳、黄靖、周旭东、陈嵘、黄戟出席会议。副市长施嘉泓、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蔡绍刚、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李军、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王辉斌列席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