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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修订《苏州市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记者从苏州市财政局获悉,为进一步推进和规范政府购买服务工作,该局日前印发《苏州市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修订版)》,已于今年9月1日起执行。

  政府购买服务是在政府采购法律框架体系下,推动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模式的重大改革举措。此次新修订的“指导目录”分一级目录、二级目录、三级目录,其中,一级目录、二级目录设置与省级目录保持一致。目前,一级目录2项,包括公共服务和政府履职辅助性服务;二级目录30项,包括公共安全服务,教育、就业、社会、卫生健康、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法律服务,会计审计服务等;三级目录一共169项。

  市财政部门要求,规范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工作。不得将应当由政府直接履职的事项等6类禁止性事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不能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

  同时,坚持先有预算安排、后购买服务原则。政府购买服务所需资金在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对预算未安排的事项,不得开展购买服务,不得将已纳入“指导目录”的事项作为申请财政拨款预算的依据;对纳入“指导目录”且已安排预算的事项,购买主体可以实施政府购买服务并应加强合同及履约管理。

  此外,各市级主管预算单位应根据“指导目录”及时修订本部门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尚未制定部门目录的,应根据实际开展部门目录编制工作。修订及编制工作应在2022年10月底前完成。各县级市(区)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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