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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时送豪车 分手后能要回吗

本报讯(记者 赵晨民)恋人在热恋期为了表达浓情蜜意,会出手阔绰地赠送对方“豪礼”,如为爱人购买金银珠宝、名表豪车等,希望增进双方感情,为步入婚姻殿堂创造条件。然而一旦结婚的目的没有达到,这些“豪赠”的归属问题就成了引发诉讼的导火索。近期,园区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返还财产纠纷案件。

50岁的原告王军通过某婚恋网站结识了35岁的被告王琪,两人在苏州见面相会,相互印象较好。此后两人相互交往,确立了恋爱情侣关系。两人在交往过程中以“老公”、“老婆”互称,王琪随同王军见过王军父母及家人,王军也见过王琪的亲属,两人共同出席朋友聚会,感情甜蜜。2015年6月份,王琪告知王军她怀孕了,提出想购买一辆车,方便自己出行,王军欣然同意了并陪同王琪去看车,王琪看中了一辆宝马320型轿车,王军为此共支付购车款近30万元,汽车登记在王琪名下。谁知在同年7月底时,王琪告知王军其不慎流产了,双方后来虽仍继续交往,但关系逐渐疏远,感情逐渐冷淡,直至最后双方分手,不再继续交往。王军提出为王琪出资购买宝马轿车,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现在王琪已不再与其继续交往,双方未能登记结婚,王琪应返还其全额购车款。王琪则认为该车系双方在恋爱关系时王军的赠与行为,王军无权再要回购车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两人恋爱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彼此存在登记结婚、共结连理的共同愿望。原告王军在此背景下出资为被告购买车辆,是以两人以后共同生活为基础,且价值较大,不同于一般恋爱情侣之间的个人物品的相互赠与。从传统习俗、现代社会的人情伦理及车辆价值等因素综合判断,该购买的车辆具有彩礼的性质,而不同于一般的赠与。原告王军因婚约出资购车,但双方未能登记结婚,被告王琪应对原告王军购买的出资酌情予以返还。综合社会伦理和车辆现有价值,酌定被告王琪返还原告王军购车款7万元,驳回王军的其他诉讼请求。后王军不服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了原判。

法官提醒:王军与王琪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相互交往,以共同生活为基础出资购买宝马轿车,价值较大。现双方感情难以为续,登记结婚的目的无法实现,故王琪应当对购车款予以返还。王军出资购买车辆时基于一定的情感因素,且涉案车辆已使用至今,必然有一定的折旧和损耗,法院综合购买车辆的原因背景、社会伦理观点及车辆的现值等因素作出判决。

(本文感谢园区法院 韦唯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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