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赵晨民)养子小刘因为动迁的事与养父母刘某夫妇闹矛盾,与两位老人形同陌路。刘某夫妇将小刘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收养关系。近日,虎丘区法院对两原告的请求予以支持,刘某夫妇与小刘的养父母养子关系解除。
1975年4月,年近而立之年的刘某夫妇收养了同镇上另一对夫妻的四儿子赵某,并改名为刘某。尽管当时双方并未办理收养手续,但自从4岁的小刘进入新家庭后,刘某夫妇一直将其视为己出,抚养他长大,并在成年后资助其娶妻生子。
2011年因为房屋征地动迁中安置房的产权登记问题,小刘与养父母产生矛盾。“2012年房子动迁后,为了房子写谁的名字以及动迁款等问题,他三天两头与我们吵架,还扬言要‘一刀两断’。本来觉得有什么问题可以协商解决,但一直没有协商成功。”令刘某夫妇痛心的是,从动迁后至今5年多的时间里,虽经多番调解,但养子与他们的关系不但没有好转,甚至真的闹到了同住一村,却形同陌路的程度,就算在路上遇见,也不会打一句招呼。在已年逾七旬的刘某夫妇看来,他们与养子之间的关系已恶化到无法继续维持事实收养关系,于是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收养关系。
而在庭审过程中,小刘指出,与养父母一起生活了40多年,“一直当他们是我的亲生父母,但过日子难免有一些小矛盾。”在他看来,“双方没有根本性矛盾,主要目的就是为了财产,我应得的应当给我。”因此希望法庭维持其与刘某夫妇的收养关系。
法院认为,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而刘某夫妇收养小刘的行为,发生在收养法颁布之前,虽然未办理合法手续,但已得到亲友、群众公认,双方长期共同生活,故双方之间的事实收养关系成立。两原告与被告因家庭财产问题产生矛盾后,这么多年,被告作为成年养子未能采取正确的方法,化解彼此之间的隔阂,导致双方的矛盾逐渐加深。虽经法院数次劝说,两原告仍明确表示无法与被告共同生活,要求与被告解除收养关系。被告在答辩意见中虽表示不同意与两原告解除收养关系,但在目前情况下,双方共同生活已经不可能,故对于两原告要求与被告解除收养关系的请求予以支持。(本文感谢虎丘法院 艾家静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