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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略阳:荣昌矿业公司以整合为名倒卖国家矿产资源》事件追踪

   我国《宪法》和《矿产资源法》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因此,矿产资源不能随意买卖。

  而在现实商业活动中,一些企业及个人为牟取暴力,置国家法律法规于不顾,将国家矿产资源随意倒卖,更有甚者为了利益最大化铤而走险,将采矿权私下交易,从而逃避税务部门的监管,致使国家的资源与税收流失。

  非法倒卖矿产资源

  2017年9月,本社以《略阳荣昌矿业公司以整合为名倒卖国家矿产资源》为标题发表披露了略阳县荣昌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荣昌公司)在矿权交易中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在调查中记者了解到,涉事企业荣昌公司在2007年被陕西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列为资源整合企业,要求把当时的四家地方采矿企业整合为一家,整合后新公司沿用略阳县荣昌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名称。

  但在整合过程中却一波三折,由于当时被整合企业股东朱喜福的横空出世加之“高层关系”的神秘介入,致使该被整合企业被一度私有化。在此过程中,《光明日报》对此作了详尽的曝光,之后在略阳县政府的协调下,以会议纪要形式达成协定,参与整合的四家企业分别为新公司股东。但在此后的几年间,该会议纪要始终未能落实。朱喜福夫妇依然为荣昌公司的唯一股东与采矿权控制人,参与整合的另外四家企业始终未能进入该公司。

  据工商资料显示,荣昌公司在矿产资源整合后至2016年9月19日期间,该公司股东为朱喜福持股(60%)及其妻子李某持股(40%),法人为邹某(朱喜福的司机)。2016年9月19日,荣昌公司的法人由邹某变更为黄某,股权发生了彻底变化,股东由之前的朱喜福夫妇变更为黄某持股(20%)、昝某(30%)、李某(50%),三位均为新股东。

  2017年5月15日,黄某、昝某等3人在勉县接受采访时,昝某称他们以3000多万元从朱某手上买得采矿权后,做了荣昌公司的股权变更。

  同日,记者在略阳县地方税务局采访时,该局徐代明副局长说:“荣昌公司工商信息已变更,但截至目前尚未到税务部门申请变更税务信息,也无纳税的痕迹。如果股权已转让,就必须缴税,我们将组织力量进行核查。”

  国土、税务等职能部门监管缺失

  2018年 1月12日,时隔八个月之后,记者再次来到略阳县税务局采访,对于2017年5月12日记者询问略阳荣昌公司股权变更后是否缴纳了相关税金的问题时,该局徐代明副局长告诉记者,当时他安排当地所长调查,后因所长职务调整,后续没有音讯。并解释称,企业负责人电话打不通,没办法落实。

  那么,时隔八月有余,税务部门没有核实企业的相关情况,是否存在懒政或不作为之嫌?

  徐副局长表示:”我们在此事上确实没有尽到工作责任,会当即成立专案组,让稽查局牵头专案调查。”

  但截至记者发稿,未见任何回复。

  同日,记者再次来到略阳县国土资源局,就之前报道的关于略阳荣昌公司倒卖国家矿产资源存在的相关问题,采访了略阳国土局分管副局长高正勇,高副局长告诉记者:“略阳县荣昌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矿权私下转让之事他们并不知情。”

  然而事实上并非如此。据知情者透露,企业转让后的法定代表人及其股东不仅是勉县籍人,而且控股的多数是国家公职人员,巧合的是现任国土局长也是勉县籍人。

  那么,略阳荣昌公司 2016年9月工商资料就已变更,采矿权倒卖已一年多,主管部门竟不知情,事件背后究竟有何隐情?我们不得而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6条: 除按下列规定可以转让外,探矿权、采矿权不得转让: (一)探矿权人…… (二)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而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 前款规定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禁止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 第42条: 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违反本法第六条的规定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的,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陕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52条规定: 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擅自出租采矿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很显然,略阳县荣昌矿业有限公司私下将原本为股份制企业的采矿权倒卖以违反法律。

  关于此事的进一步发展,本报将继续关注并追踪报道。(记者高鑫 韩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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