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是苏州的灵魂。节约用水,保护天堂水资源,苏州拟为建设项目立节水详规,规定2万平方米以上新建建筑要配建雨水利用设施。目前,新拟订的《苏州市建设项目节水管理办法(草案)》开始在政府法制网上公示并征求社会意见。
根据草案,今后我市的建设项目,节约用水设施的配套建设,被提到了要与主体工程同步的重要程度。并明确说明,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制订节约用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节约用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即: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在具体的节水措施技术要求上,这次拟订的管理办法,也做了详细的说明,要求单位产品取水量应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取(用)水定额标准; 用水设备以及用水器具应选用符合国家现行节水标准的产品;凡建设项目安装制冷设备、并采用水冷机组的,均应建设相应的水循环系统工程,其水循环利用率在95%以上; 凡生产中配置的各类用水设备均应按要求建设相应的重复用水装置,其间接冷却水循环利用率在95%以上,锅炉蒸汽冷凝水循环利用率在60%以上; 凡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工艺水,应当建设相应的工艺水回用设施,其工艺水回用率在60%以上。
草案中还特别提到了,规划用地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建筑,应当配套建设雨水利用设施;规划用地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区域性绿化建设项目,应当采用节水灌溉设施;绿化、环卫等用水,首选再生水、雨水,减少公共供水使用量,其中沿河、湖50米以内的绿化项目浇灌用水不得使用自来水; 景观用水水源不得采用自来水和地下水;非天然游泳池和水上娱乐设施,应当配套建设水循环利用设施; 建设项目中设置洗车场的,应当采用低耗水洗车方式或者设备,配套建设水循环利用设施或者雨水利用装置,单位洗车取水量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相关定额。
最后,建设单位提交正式用水计划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交节水设施验收合格的意见,节水管理机构根据相关取(用)水定额、项目设计取水量等指标下达用水计划,并纳入计划用水管理。供水部门凭节水管理机构下达的用水计划书正式装表供水。节水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节水管理机构不予下达用水计划,供水企业不得向其正式供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