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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古城内不再新建医院、学校

  昨天记者获悉,从7月1日开始,苏州市将开始执行新的《苏州市城乡规划若干强制性内容的规定》。据了解,该规定内容共有十个方面,最值得注意的是,该规定明确古城内不得新建医院、学校及行政办公楼。

  新规定中明确了苏州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范围、规划强制性内容以及风景名胜区、生态敏感区等区域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记者了解到,苏州是全国首批历史文化名城,为了保护好这座古城,苏州先后出台了《苏州市古建筑保护条例》、《苏州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办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形成了与现行文物保护大法相配套的、符合苏州实际的较为完善的文物保护地方性法规体系。《苏州市城乡规划若干强制性内容的规定》是对苏州历史文化名城、苏州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以及其他生态敏感区、轨道交通沿线等区域实施城乡规划和进行建设活动的强制性规定。

  苏州历史文化名城规划强制性内容共有十个方面:除了对临水建筑的高度以及对工业仓储用地的规定外,还要求古城内不得新建水塔、烟囱、电视塔、微波塔等构筑物;不得新建架空线路,同类管线合并入地;新的建设项目实行雨污分流,污水排放管道必须按要求接入城市污水收集系统;古城内除观前、南门地区外,不得新建大型商贸设施;不再新建医院、学校及行政办公楼。现有医院、学校及行政办公楼控制其建筑规模和用地规模的总量,不得扩大;干将路、人民路两侧50米范围内新建建筑檐口高度不超过20米,建筑最高高度不超过24米; 建筑色彩应当以黑、白、灰为主,体现淡、素、雅的城市特色;广场、人行道、传统街巷的地面铺装应当采用传统建筑材料及形式。

  同时该规定明确,古城内不得破坏水陆双棋盘格局,保持古城传统空间肌理,严格控制道路宽度。严禁破坏水系,河道宽度严格按规划执行,不得随意束窄,不得填塞、占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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