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判现场
根据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统一部署,8月15日,苏州市虎丘区法院、姑苏区法院、吴中区法院、工业园区法院对备受关注的“11.29”特大跨国电信诈骗系列案15起案件集中进行一审宣判,129名被告人因犯诈骗罪分别被判处一年零六个月至十五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
据了解,129名被告人中,九成以上是“80后”、“90后”的年轻人,年龄最小的只有17周岁,另外女性被告人61人。这些人中七成左右为初中以下文化程度,大多数捕前无正当职业。
上午10时起,在姑苏区法院1号法庭,四家法院分别对其审理的案件作出宣判,其中吴中区法院宣判的林志金等6名被告人诈骗案,是江苏省迄今为止单笔犯罪金额最大的一起电信诈骗案,也是“11.29”特大跨国电信诈骗系列案的源头案件。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林志金、许毅、朱俊、兰瑜、万孝琼、万孝佳于2011年11月至2012年5月期间,先后在印度尼西亚雅加达市和泰国曼谷市参加他人领导的针对中国大陆公民的电信诈骗组织。该组织通过事先获取中国大陆地区公民的联系方式和身份信息,由一线人员向中国大陆地区不特定多数人拨打电话,冒充被害人所在地公安机关工作人员,谎称被害人名下的银行卡涉嫌洗钱等犯罪。在骗取被害人信任后,将电话转给二线人员,由二线人员冒充被害人“涉嫌犯罪”的案发地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套取被害人的家庭、财产和银行账户等情况,再将电话转给三线人员,由三线人员冒充检察机关工作人员或经济犯罪调查科科长,虚构被害人涉嫌洗钱等犯罪,需要对被害人财产进行核查比对等事由,诱骗被害人进行转账或者汇款,骗取被害人钱财。其中,被告人林志金系三线人员,并负责培训等工作,被告人许毅、万孝佳系二线人员,被告人朱俊、兰瑜、万孝琼系一线人员。
2011年11月间,六名被告人在印度尼西亚雅加达市参加他人领导的上述电信诈骗组织,冒充公安、检察等中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过事先获取的联系方式和身份信息,以吴中区某公司财务经理沙某名下银行卡涉嫌犯罪,需要对其财产进行核查比对等事由,诱骗沙某于2011年11月22日至25日期间多次向电信诈骗组织指定的账户进行转账或者汇款,骗取其人民币共计人民币1266.1万元。另外,2012年2月至4月,被告人许毅、朱俊、兰瑜、万孝佳在泰国曼谷市参加他人领导的针对中国大陆公民的电信诈骗组织,采取类似诈骗手段骗取被害人人民币51.59万元。2012年5月,被告人许毅、朱俊、万孝琼、万孝佳在泰国曼谷市参加他人领导的针对中国大陆公民的电信诈骗组织,采取类似诈骗手段骗取多名被害人钱财,期间,被告人许毅参与诈骗金额为人民币31.32万元;被告人朱俊、万孝琼、万孝佳参与诈骗金额为人民币26.42万元。
2011年11月29日,感觉受骗的被害人沙某向苏州市公安机关报案,“11.29”系列电信诈骗案由此案发。2012年5月17日,泰国警方在查获一个电信诈骗窝点时,抓获了被告人许毅,并将其移交中国警方。一个多月以后,公安机关先后在福建漳州、湖南邵阳、福建厦门等地抓获被告人林志金、朱俊、万孝琼、万孝佳、兰瑜。
法院认定,被告人林志金参与诈骗金额为人民币1266.1万元,被告人许毅参与诈骗金额为人民币1349.01万元,被告人朱俊、万孝佳参与诈骗金额为人民币1344.11万元,被告人兰瑜参与诈骗金额为人民币1317.69万元,被告人万孝琼参与诈骗金额为人民币1292.52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林志金、许毅、朱俊、兰瑜、万孝琼、万孝佳伙同他人诈骗公民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属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林志金积极实施犯罪行为,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许毅、朱俊、兰瑜、万孝琼、万孝佳在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林志金、许毅、朱俊、万孝琼、万孝佳归案后均如实供述其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兰瑜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林志金、许毅、兰瑜、万孝琼归案后退出了部分赃款,可以根据具体退赃情况酌情从轻处罚。各被告人系通过拨打电话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应酌情从重处罚。遂依法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林志金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处被告人许毅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判处被告人朱俊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判处被告人兰瑜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判处被告人万孝琼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判处被告人万孝佳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虎丘区法院宣判的罗强等5名被告人诈骗案,因系江苏省首次适用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条款而引起关注。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罗强、王雄英、柯贤宝于2012年5月8日、被告人欧成松、黎雄于2012年5月11日,至泰国参加他人领导的针对中国大陆公民的电信诈骗组织,伙同组织中的其他成员冒充公安机关工作人员等身份,利用拨打电话等电信技术手段向中国大陆地区不特定多数人实施电信诈骗,其间,被告人罗强、王雄英、柯贤宝自2012年5月9日至5月17日伙同组织中其他成员拨打诈骗电话7247次,被告人欧成松、黎雄自2012年5月12日至5月17日伙同组织中其他成员拨打诈骗电话4296次。被告人罗强、王雄英、柯贤宝骗取多名受害人共计人民币18.85万元,被告人欧成松、黎雄骗取多名受害人共计人民币18.55万元。
据该案审判长曹文伟介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三款的规定,该案中各被告人系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尽管诈骗既遂金额仅为18万余元,但各被告人拨打电话分别达4000至7000余人次,其行为应分别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有其他严重情节”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法院对根据刑法及该司法解释有关规定,依法以诈骗罪判处罗强等5名被告人7年6个月至4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人民币8千元至4千元不等的罚金。据了解,这是上述司法解释自2011年4月8日施行以来,江苏省首次适用其中第五、六条对被告人定罪量刑。
在集中宣判的其余13件案件中,118名被告人因犯诈骗罪分别被判处12年至1年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人民币2万元至1千元的罚金。据悉,为有效打击和震慑电信诈骗犯罪活动,法院在对各被告人量刑时,结合了他们的具体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并在法定量刑幅度内体现了从严判处。
连线法官:提高自身防范意识最关键
如何防范犯罪分子的电信诈骗活动?承办林志金等人诈骗案的姜泽峰法官提醒大家,犯罪分子往往都是利用受害人趋利避害和轻信麻痹的心理,诱使受害人上当而实施诈骗犯罪活动的,因此提高自身防范意识最为关键。首先要对个人资料信息注意保密,不要随意外泄;其次,对陌生电话和短信要提高警惕,切勿轻信“信用卡涉嫌洗钱犯罪”等来电,要及时咨询有关部门或者与家人协商后处理;再次,骗子的最终目的就是骗钱,任何时候不要轻易给陌生人转账或汇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