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关于“防控廉政风险、防止利益冲突和更加科学有效地防治腐败”的精神,推进苏州反腐倡廉建设,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日前,市委正式印发《苏州市党员领导干部防止利益冲突暂行办法》。
近年来,经济社会发生了广泛而深刻的变化,形成了利益关系多样化的格局。在这一条件下,一些市场主体为了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占据有利地位,向掌握重要权力的党员领导干部行贿,使部分领导干部身处非法利益格局。从苏州近期查处的一批案件情况看,利益冲突已经成为腐败的主要原因。具体表现为:一是交易型利益冲突最为严重。其特点在于把职权视为可以谋私的“商品”工具,以职权优势换取个人私利。二是裁量型利益冲突尤为突出。其特点在于公权的“无序化”,执法人员把行政执法权视为可以随意支配的工具。三是双重型利益冲突逐渐增多。即公职人员作为公私双重角色,利用公共权力的影响力,在执行公务过程中以公共角色的身份参与私人事务,从而为自己、亲友或利益相关者谋取私人利益,典型的有自己开公司、办企业等。在这种背景下,党员领导干部面临的利益诱惑不断增多,如不能正确处理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的关系,严重损害党在群众中的形象,冲击和挑战党的纯洁性建设。市委出台《苏州市党员领导干部防止利益冲突暂行办法》,目的就是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教育监督管理,健全防止利益冲突制度,让党员干部在社会交往中守住纪律红线和道德底线。在以为民务实清廉为主要内容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让党员领导干部对照自己的行为,明白什么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排查处理利益关系中存在的问题,“照镜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真正让干部在活动中受到教育。
该《办法》共计六章二十六条。在监督的对象上,《办法》明确了重点是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并参照中央有关规定对党员领导干部的范围进行了设定,即重点是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为便于各地各部门结合各自实际,《办法》也为向适用于科级干部延伸提供了依据。在针对性上,《办法》从五个方面对党员领导干部的利益冲突问题作出了行为限制,包括从事营利性活动、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为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和损害本企业利益等。在具体执行上,《办法》对党员领导干部的五个方面作了十八个限制性规定,并在每条限制性规定后都明确了违反后的具体处理意见。在回避与预防上,《办法》对党员领导干部可能发生的利益冲突事项,规定了主动回避、强制回避、第三方申请回避三种情形;为建立利益冲突的预防制度,《办法》重申了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推进制度廉洁性评估、健全利益冲突回避信息档案等制度。在实施与监督的主体上,《办法》明确了各级党委(党组)是实施的主体,各级纪检监察组织协助党委(党组)贯彻落实并进行监督检查。
据悉,专门出台防止利益冲突办法在江苏省范围内尚属首家。该《办法》的出台,对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相关链接一、利益冲突
2003年中国加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公约》明确要求缔约国均应当根据本国法律的基本原则,努力采用、维持和加强促进透明度和防止利益冲突的制度。2009年9月,中共十七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的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建立健全防止利益冲突制度”。2012年11月,党的十八大报告中再次强调要健全反腐败法律制度,防止利益冲突。同时,党中央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合法的私人利益日益多样化的实际情况,对已出台的条例、规则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如2010年1月,中共中央正式颁布施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结合新情况增加了多条新的规范,突出体现了防止利益冲突的精神。2010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首次将领导干部的投资和房产等情况纳入报告范围,同时婚姻变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等事项也必须报告。
二、十八个限制
1.以个人或他人名义采用个人独资、合资、入股、承包、租赁等形式从事经商办企业等经营性活动;2.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3.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事业单位、行业组织、中介机构等单位中兼职或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4.离职或退休后三年内,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5.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6.以集资、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7.知悉或非法获取内幕信息进行证券期货交易;8.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要求或者指定录用、调动、提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9.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党员领导干部之间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10.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社会中介服务等活动,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或者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11.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异地工商注册登记后,到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社会中介服务等活动;12.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市场经济活动;13.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14.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15.干预和插手农村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16.接受、索取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以及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利益;17.利用企业上市或者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过程中的内幕消息、商业秘密以及企业的知识产权、业务渠道等无形资产或者资源,为本人或者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18.将企业经济往来中的折扣费、中介费、佣金、礼金,以及因企业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和单位奖励的财物等据为己有或者私分。
原标题: 苏州市委印发《苏州市党员领导干部防止利益冲突暂行办法》对权力寻租说“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