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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基数调整7月1日启动

调整范围

我市2016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开户)的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基数

最高不得超过苏州市2016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2万元;最低原则上不低于全市各地最低社保缴费基数

苏报讯(首席记者 徐蕴海)6月26日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消息,从7月1日开始,全市2017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全面启动,每月缴存基数调整到最高2万元,同比2016年度最多可增加1900元。

根据该中心消息,本次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范围为我市2016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开户)的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要求各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年度调整,未及时调整造成漏缴的,应在调整后做一次性补缴。

缴存基数按职工本人2016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工资总额)核定,具体口径按照国家统计局现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执行。工资总额是指单位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不论是在成本中列支的还是在其他项目中列支的,均应计入工资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等。

各地缴存基数最高不得超过苏州市2016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2万元,职工本人缴存的月工资基数超过最高限额的按最高限额计算,不到最高限额的按实计算;最低原则上不低于全市各地最低社保缴费基数。

对7月至调整当月之间月份少缴部分的住房公积金,单位在调整时,应做一次性补缴。新职工住房补贴的月工资基数同口径同时调整。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缴存比例仍为单位和职工各8%-12%,未达到上限比例的,可以继续调整。

同时,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表示,根据住建部相关要求,为全面准确掌握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基础信息,充实、完善住房公积金数据资料,提高住房公积金信息化管理水平,在住房公积金年度缴存基数调整时,一并在大市范围内采集缴存职工手机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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