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

首页>地方频道>苏州>民生

求多赢 劳动争议调解引入第三方

  ▲户瑞奇(右二)、赵丹(右三)两位律师正在调解劳动纠纷。

  ▲户瑞奇(右二)、赵丹(右三)两位律师正在调解劳动纠纷。

  市劳动保障维权调解中心窗口,中标单位律师户瑞奇接受职工咨询。

  市劳动保障维权调解中心窗口,中标单位律师户瑞奇接受职工咨询。

本报记者邵群

作为江苏首例,我市市级层面5月8日首次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将劳动争议人民调解职能向社会转移,由中标律师事务所承接。时隔近两个月,由专业律师“坐镇”的服务窗口,受理、调解了哪些案件?成功率究竟几何?各方究竟满不满意……记者对此进行了调查。

A

合同履行地无固定工作场所

就近申请调解成功维权

32岁的小张毕业于本市某高校,任一家公司苏南地区的销售经理。该公司规模不大,注册地在上海市。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地点为江苏,但实际上并没有固定办公场所。小张2015年在苏州买房定居,妻子也在苏州工作。平时,他在苏锡常等地跑业务,并负责售后。今年初孩子出生后,他边工作边照顾家庭,销售业绩下滑,并屡被客户投诉,公司对其表现不满意。

小张打算在苏州找一份稳定工作,于今年3月向公司递交离职申请。公司一时找不到人顶替他,没有同意。《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于是,小张在递交离职报告一个月后便不再上班,并要求公司结清基本工资和提成。公司说,小张没有办理交接手续,工作期间被客户投诉,还被扣除部分货款,其剩余工资已用来冲抵被扣的货款。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5月9日上午,小张来到凤凰街、干将路口的苏州市劳动保障维权调解中心咨询。负责接待他的调解员是此次承接劳动争议人民调解职能的江苏瀛元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户瑞奇。户律师告诉他,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如提起劳动仲裁,可向单位注册地上海市提起,也可向合同履行地提起。但小张表示,自己要照顾家庭,没时间去上海;而合同履行地为江苏,又无固定工作场所,无法举证实际履行地点在哪。怎么办?经户律师指导、帮助,小张决定申请调解。

收到申请后,户瑞奇即与小张所在公司沟通。“一开始,对方态度较强硬,不同意支付,于是将申请人提供的销售记录、提成比例、工资流水等证据传给对方核实。”户律师告诉记者,根据《劳动合同法》,小张可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可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后经协商,双方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

B

超过处理时效属历史遗留问题

人民调解助劳动者柔性维权

本市一家网络公司主营代驾,通过微信发布信息,司机可自由选择应答,代驾费由司机直接向客户收取,或由公司转付给司机,公司收取10%-20%的信息费。去年6月,小刘通过该公司的平台接单从事代驾。此前,他曾在其他平台上从事代驾,有一定工作经验,在代驾的同时,他还对该公司其他代驾人员进行过多次培训,并就软件开发等提过不少建议并被公司采纳。

由于竞争激烈,公司一度未能盈利,小刘提出离职,公司多次挽留并表示经营好转后,给其一定股权。据公司称,后因小刘违规未兑现。小刘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补缴社保,并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差额。因其提出的仲裁请求缺乏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依据,后被驳回。近日,他来到市劳动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该案调解员赵丹律师告诉记者,经多次沟通,公司最终同意支付申请人一定的经济补偿,这一纠纷得到了化解。

张桂芳1999年从连云港来苏州,一直以打零工为生。2003年,她与一家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被派遣到一家电脑公司上班。两年合同到期后,她与电脑公司直接签订了合同,并开始缴社保。今年1月,张桂芳年满50周岁,办理退休手续时,发现自己的社保缴费年限不足15年,没办法正常享受养老金,心里非常着急。她细算,自己到电脑公司上班已满15年,只是开头两年没缴社保。后经电脑公司提醒,她多次找派遣公司要求补缴社保,对方却以人事变更为由不予配合。

近日,张桂芳来到苏州市劳动争议窗口咨询,值班的户瑞奇律师告诉她,该案距今已有10多年,已超过有关部门的处理时效而属于历史遗留问题,可申请调解。户律师调查发现,这家派遣公司和张桂芳所在的电脑公司之间仍有业务合作。他多次联系电脑公司,请其出面与派遣公司沟通。派遣公司最终为张桂芳办理了社保补缴手续,并承担了一定费用。

C

让专业律师与申请人面对面

提升社会化法治化专业化水平

昨天,苏州市人社局调解仲裁管理处处长王国中接受采访时说,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基础上,人民调解相对劳动仲裁而言,不受时效、管辖和案由的限制,程序简单,具有快捷、便民、低耗等特点,已成为化解劳动人事争议纠纷的重要渠道和途径之一。据统计,劳动人事争议人民调解职能转移不到两个月,受理窗口已移送调解案件21件,接待咨询136人次,协助办理劳动者法律援助申请15件。

新兴业态的不断涌现,就业形态变化带来的跨地区劳动纠纷增多等等,近年来,我市劳动争议调解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案件量居高不下。去年共接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39607件,其中调解立案处理23907件,占60.36%。通过调解,为劳动人事争议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超过5亿元。王国中表示,人民调解职能向社会转移,有利于吸收专业的律师队伍到调解工作中来,解决当前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案多人少等问题,进一步提升劳动人事争议调处的社会化、法治化和专业化水平。

王国中告诉记者,经市政府同意,我市各市、区将设立劳动人事争议法律援助工作站,对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做到“应援尽援,应援优援”。今后公民遇到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等劳动人事争议纠纷,可按规定向工作站申请法律援助,再报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核准。

江苏瀛元律师事务所主任杨钧辉接受采访时表示,中标后,他们积极做好交接,并对派驻人员进行岗前专业培训。今后将运用智能化软件系统,为该项目提供技术支撑,进行大数据检索与分析,制定规范性操作指引。接下来,还将把法律援助申请、政策法规咨询解答的服务固定化,方便劳动者在调解的过程中更便利、更理性地维权。

D

“放”不意味着当甩手掌柜监督不可忽视 百姓满意是关键

苏大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教授、东吴智库执事、苏州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专家黄建洪认为,劳动争议人民调解职能向社会转移,是一项有价值、有意义的创新,具有示范价值。所谓“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就是要向社会释放活力,不断提高政府效能。但“放”是有条件地“放”,后续要有监管,而不是当“甩手掌柜”,一放了事。

“政府转移职能,让律师事务所有序地参与劳动争议人民调解,让专业律师直接面对企业、职工,让各方利益诉求直接表达,裁弯取直,减少中间环节,能让服务更快捷、更专业、更精细。”黄建洪认为,这一做法既有助于问题的解决,也有助于政府部门缓解压力,有更充沛的精力进行监管、服务和引导,做规则

的制定者和规则执行的监督者。同时,

也有利于节约社会管理资源,降低社会

风险成本。

承接单位能不能有效地调解劳动争议,达到政府部门“放”的目的,有没有不作为、乱作为,有没有偷工减料、办人情案等,这是衡量、评价该项改革的重要指标。黄建洪认为,这些不仅仅由政府来评价,还要由高校、研究机构、包括民众和新闻舆论等来评价,要提供制度化的平台和机制,要有监督的途径、方法和标准。他说,“这件事做好的话,一定是双赢、多赢,全能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变的进程会加快,同时社会自治能力会得到提升,老百姓的满意度也会提高。”

声明:本媒体部分图片、文章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025-84707368,广告合作:025-84708755。
6430
收藏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