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

首页>地方频道>苏州>民生

退休后的“工伤”可以找用人单位赔偿

当下,一些人的父母辈都差不多到了退休年龄,可往往为了补贴家用,他们还是会外出工作。由于退休人员不能缴纳社保,一旦出了意外,后续的赔偿就成了难题。近日昆山的张阿姨就遇到了这样的事。

张阿姨虽已经过了退休年龄,但因为身体不错,在马先生经营的餐具清洗配送中心做劳务工补贴家用。她平时负责清洗、分拣碗筷。前不久,张阿姨照例在流水线的末端弯腰拣筷子,然而不知何时身后出现一桶热水。张阿姨起身后,站立不稳就一屁股做到了热水桶中。

当天夜里,张阿姨觉得浑身疼痛,子女发现后通知了马先生,双方一起到医院。由于热水温度较高,且张阿姨当时也没有采取什么急救的措施,烫伤较为严重。马先生也积极配合,支付了全额的医疗费3万多元。治疗终结后,张阿姨申请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在与马先生协商赔偿具体金额时产生分歧,起诉至昆山法院。

昆山法院审理后认为,因身体、健康遭受侵害时,赔偿权利人有权要求赔偿义务人赔偿相应损失。本案中,张阿姨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到伤害,理应由雇主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一开始马先生认为已经赔付了医疗费就不用承担其他责任,但因张阿姨已经构成伤残,还需赔偿伤残赔偿金、护理费、营养费等费用。最终,经法院调解,马先生除医疗费外另赔偿张阿姨7万元,并当场履行完毕。

法官提醒>>

在工作中受伤,如果是该公司的劳动者,可申请认定工伤。而本案中,张阿姨已经退休,她工作属于提供劳务,则按照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起诉,按照双方的过错程度各自承担责任。在工伤案件中,因为用人单位会缴纳社保,所以大部分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社保部分支付,用人单位自担的部分较少。而对于劳务工,则所有的损失均由公司依据过错情况按比例承担。

声明:本媒体部分图片、文章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025-84707368,广告合作:025-84708755。
6438
收藏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