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8日下午,记者从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根据省《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从2013年7月1日起,苏州市区、张家港市、常熟市、太仓市、昆山市、吴江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与省一类地区同步上调160元,由原1370元/月调整为153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均执行省一类地区标准,由原11.5元/小时调整为13元/小时。
人社部门强调,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加班加点的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劳动者所得月工资在剔除不包括内容和个人按下限缴存住房公积金后,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值得注意的是,企业支付给顶岗实习学生的实习报酬和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应按照小时计酬,并不得低于当地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将加强督察力度,确保最低工资标准严格执行,维护好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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