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改善空气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引导和促进机动车污染减排,加快我市老旧机动车淘汰更新,市政府决定在《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老旧机动提前淘汰实施补助的通告》的基础上,扩大了老旧机动车提前淘汰补助的范围和标准。
符合提前淘汰标准的老旧机动车,根据燃料类型、车辆类型、登记年限,分时段实施差别化补助标准:2015年10月31日前拆解,并于2015年11月30日前申请补助的,按照下表标准提高50%进行补助;2015年11月1日至2016年10月31日期间拆解,并于2016年11月30日前申请补助的,按照下表标准进行补助;2016年1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拆解,并于2017年1月31日前申请补助的,按照下表标准减半进行补助。拆解日期以《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日期为准。
老旧机动车的补助范围调整为2001年1月1日至2003年6月30日注册登记的大、中型汽油车,以及2001年1月1日至2001年9月30日注册登记的轻、微型汽油载货汽车;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注册登记的柴油汽车,以及2008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注册登记的轻、微型柴油载货汽车。
享受政府补助的机动车必须是在本市登记注册,并于2016年12月31日前拆解,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提前报废的老旧机动车还必须距离国家强制报废年限一年以上,且非因自然报废或者交通事故导致直接报废。 (蒋丽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