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星期猫”“星期狗”特指宠物在消费者购买时表现得十分精神、活泼可爱,其实早已患病,一周左右,就会出现生理疾病甚至死亡的宠物。遇到这种情况该如何维权呢?3月30日,记者从蜀山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审理了一起涉及宠物消费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原告王某某以750元价格从被告某萌宠物店购买了一只金毛宠物狗,被告承诺该宠物狗无疾病且已接种疫苗。但5日后,金毛狗便出现拉稀拉血问题,原告通过微信与被告沟通如何治疗,被告也向原告推荐药品并指导用药。
然而,喂食多日不见好转,原告将案涉金毛狗送去宠物医院进行检查治疗,结果被诊断为犬瘟热,在花费1千余元医药费后,金毛狗还是救治无效死亡。原告多次找宠物店理论,商谈赔偿事宜未果,便将宠物店告上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了购买协议系买卖合同关系,合同补充条款约定“质保7天细小犬瘟”,案涉金毛狗在交易之后第5日就已经出现拉稀拉血症状,符合7天质保期内约定。原告要求被告退还宠物狗购买款750元、赔付宠物狗检测及治疗费用损失140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但是原告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宠物店存在欺诈行为,要求退一赔三的诉求缺乏合理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依法判决宠物店退还原告王某某宠物狗购买款750元,并赔付原告王某某为宠物花费的检测及治疗费用损失1400元。
法官表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结合本案,对消费者来说,购买宠物时应选择正规、有资质的宠物店,同时保留好购买记录、聊天记录、付款凭证、兽医诊断等证据,遇到消费问题时向消费者协会或市场监管部门投诉,必要时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于宠物店来说,在出售宠物前,一定要对它们进行必要的体检,提供完整的疫苗接种记录和健康检验证明,这是商家出售此类活体商品最重要的义务之一。
合肥在线-合新闻记者 邵晓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