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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启动流动儿童、留守儿童监测摸排工作

日前,根据省民政厅等10部门印发关于做好流动儿童和留守儿童监测摸排和统计分析工作的通知要求,为健全完善流动儿童、留守儿童监测摸排和统计分析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强流动儿童、留守儿童权益保护,我市首次启动流动儿童的监测摸排工作。

明确监测摸排范围。将随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离开户籍地、跨县域异地居住或生活6个月以上、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纳入流动儿童监测摸排范围。将随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离开户籍地所在乡镇(街道)居住或生活6个月以上、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纳入流动儿童统计分析范围。将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纳入留守儿童监测摸排和统计分析范围。

明确监测摸排步骤。监测摸排按照初步筛查、数据采集、比对核实三个步骤实施。初步筛查由区县教育、公安、卫生健康、医保、疾控、残联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工作职能分别对入学入园、办理居住证、健康管理及部分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参加城乡居民医保、残疾等情况进行监测摸排,监测摸排信息反馈给区县民政部门。数据采集由区县民政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村(居)儿童主任、网格员全面摸排本辖区流动儿童、留守儿童情况,采集有关信息并填写流动儿童、留守儿童基本情况登记表。比对核实由区县民政部门将摸排后的流动儿童、留守儿童信息与相关部门和单位相关信息进行再次甄别、比对,提高数据准确性。

明确监测摸排责任。流动儿童、留守儿童监测摸排工作以区县为单位开展,由区县民政部门牵头负责,区县教育、公安、卫生健康、医保、疾控、残联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共同参与。其中,流动儿童监测摸排以流入地为主实施,留守儿童监测摸排以其户籍地为主实施。首次监测摸排工作从2024年5月开始,2024年12月底前结束,之后转为常态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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