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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丨执行有力,让法律“长牙齿”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在于执行。”“治理‘城市病’要敢于出‘重拳’。”“对不文明行为动真格处罚,这是深入推进依法行政的有力措施。”3月5日,《无锡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正式实施,在此前召开的一次《条例》施行座谈会上,与会专家们对《条例》的执行格外重视,纷纷发言讨论如何保障法律贯彻有力。

  专家们指出,《条例》中的“法律责任”相关规定即是《条例》执行的最有力保障。法律责任是体现法律规范国家强制力的核心部分,是法治不可缺少的环节。《条例》“法律责任”章节明确规定了违反《条例》应当承担的不利法律后果,以刚性约束为《条例》的贯彻实施提供制度保障。

  对十大不文明行为“下重拳”

  文明行为的促进不仅要发挥职能部门的管理作用,还要充分发挥相关单位和公民个人的主体作用。《条例》第五章“法律责任”部分,对这两个方面都予以明确规定。针对列入重点治理清单的十种不文明行为的法律责任,规定了相应的执法机关及其权限,特别强调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惩罚后果。

  在不文明行为的法律适用方面,《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对列入重点治理清单的十种不文明行为,首先按照法律效力层级优先适用道路交通安全、城乡规划、爱国卫生、市容和环境卫生、养犬管理等上位法律法规。也就是说,这些上位法对上述行为已有处罚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对上位法没有规定处罚的行为则按照《条例》的规定处罚,如擅自在城市道路、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散发商业广告的,由城管部门处以200元罚款。在公共场所大声喧哗的,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或经营单位有权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

  以监督检查制度落实执法必严

  在市人大立法咨询专家张红岩律师看来,《条例》中有不少亮点,比如第四十九条规定,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实施列入重点治理清单的不文明行为受到行政处罚且拒不履行处罚决定,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将有关情况告知其所在单位。张红岩分析,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文明行为促进方面应起到以身作则、模范带头作用,不能知法犯法,更不应有法外特权心理,通报其所在单位是对其行为的一种无形约束。

  《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不作为、弄虚作假、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监察机关或其所在单位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这是《条例》针对在文明行为促进方面负有行政主管职责的单位和工作人员设立的监督检查制度。

  《条例》能否顺利贯彻落实,相关职能部门起着主导作用。为提高各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效力,同时避免执法犯法,监察机关或其所在单位必须对负有行政主管职责的有关单位和工作人员的执法工作进行有效的监督检查。

  确保《条例》成“有牙齿”的法

  “贯彻执行法规关键在真抓,靠的是严管。要把《条例》转化为每一位市民的行为规范和有效遵循,必须在执行落地上花大力气、下狠功夫,确保《条例》成为‘有牙齿’的法、有效率的法。”市文明办相关负责人表示,将在落实治理方面下狠功夫,以保障《条例》的执行力度。

  法规制定得好,落地实施更要到位。《条例》的落实涉及公安、城管、司法、发改委、教育等各个部门,需协同作战形成合力。据悉,目前无锡市信用信息平台已经覆盖了全市户籍人口和常住人口,因文明行为受到表彰的信息或因不文明行为受到处罚的信息,都将成为重要的个人信用指标项。公安机关也明确将根据《条例》重点治理清单中的十类不文明行为,重点抓好文明交通、场所管理等方面内容。如科学调整归并人行横道线,扩大“智能斑马线”系统安装应用范围;开通移动端应用,方便老百姓自助申报登记养犬,同时及时捕杀流浪、无主犬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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