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无锡工商局“12315”全系统发布了上半年维权的典型案例。据统计,2017年上半年度(截至6月15日),全系统共受理消费者咨询、投诉、举报25850件,同比去年增长了5.19%。其中,投诉6146件, 占总数23.78%,同比去年增长16.45%;举报1165件,同比去年增长14.22%。
【案例一】 洗衣店如何为自己洗白?
今年3月底,马女士在“洗衣先生”香榭店送洗了一件羽绒服。4月初收回家中,再没穿试过,一次收拾衣服时发现羽绒服背后被划了一道口子。消费者认为是洗衣店将衣服洗坏,侵害消费者权益,要求赔偿衣物或等价现金。
因为投诉距离拿衣服已经过了大半个月,衣服被划破是否真是洗衣店所为消费者难以举证。对此,梁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惠山分局工作人员调查发现,该店清洗羽绒服采用包装保护的方法,较难发生划破衣服的情形,但也不是完全没有概率被洗坏。更关键的是,店内在交付衣物时,并没有提供书面的查收确认书,确认衣物无破损。“店内只有店堂公示,7天内对衣服清洗不满意的如果属实可以免费重新帮洗一次”,工作人员认为,主要责任还是应由经营者承担。
说法――
针对清洗后可能造成衣服破损这一事实,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经营者对可能危及财产安全的商品或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作为经营者,洗衣店没有很好地进行告知和提醒,这有可能间接导致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的维护。
工作人员提醒,不管是消费者委托洗衣时,还是洗衣店洗完后,在交付衣物前,都要尽可能通过书面方式,当场查验,确认衣物没有破损后再作交付,真正维护消费者和洗衣店自身的交易安全。
【案例二】 微信消费优惠有限制?
今年4月份,消费者黄先生向锡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商务区分局投诉,称其在辖区内某大型超市购物结账时发现收银台的宣传牌上写着“逢周五,微信支付满50元减5元”的字样。黄先生当时消费了52.3元,按理可以参加优惠活动,其便用微信付了款,可是微信提示扣款52.3元整,一分都没少。说好的满50减5元呢?郁闷的黄先生立刻咨询收银员,却被告知优惠名额已满。
原来,优惠活动每周只限100万个名额,而且是全国10家商户共享。黄先生消费时,100万个优惠名额已经告罄,故收银台结账时,他需要按照原价支付。但是,超市方所示的活动执行细则只在内部员工中知晓,并没有面向社会公众,顾客群体仅能从收银台处所摆放的活动宣传牌来了解此次活动,这种去除关键信息的宣传,引人误解的可能性极高。
说法――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黄先生作为普通消费者,在收银员没有提前告知活动详细内容的情况下,根据自己所掌握的信息,主动参加这次活动是一次正当合法的消费行为,商家应当为自己的不真实、不全面宣传行为承担责任。
工作人员提醒,消费者在扫一扫之前,要长个心眼,一是挑一挑,挑选那些信誉高的优质商家,二是问一问,看看自己是否符合优惠活动的要求,三是要一要,讨要购物小票等凭证,关键时候,更要学会讨说法。
【案例三】 商品退货包装费谁承担?
近日,梁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北大街分局接到一起消费投诉,贺女士去年在某电器公司购买了长虹电视机,但因电视机存在质量问题,与公司达成了退货协议,然而公司要求其支付300元一台的外包装盒费,但贺女士认为自己买的是电视机,并没有义务将外包装一直保存完好。
说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且“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该承担运输等必要的费用”。
工作人员提醒,消费者在家电退货期间,应尽可能将外包装箱保存完好,以便发生问题可以顺利退货。
(小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