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颜敏丹 通讯员王荣辉)近日,临海市人民法院白水洋法庭审理了一起运输合同纠纷,司机对运输费用产生争议后,未采取正确的维权举措,私自拉走货物,结果被判决承担赔偿责任。
临海的孙先生从事柑橘贸易生意,去年11月,他在某运输APP平台上发布运输信息,要将五六吨的蜜橘卖往广东,许师傅接单后如约前来取货,并运到了指定地点。可收货人在查验货物后认为货物不符合要求,拒绝签收货物。
因水果无法长期放置,孙先生只好另寻买家,希望许师傅赶紧将蜜橘送到新的交易地点。此时,许师傅要求孙先生先行支付运费3500元、押车费用500元,以及新增加的转运费用200元,否则拒绝再次运输。
两人对新增加的转运费用难以达成一致,许师傅一气之下便将整车蜜橘运回了山东老家,并发微信告知孙先生去山东找他。此后,许师傅对孙先生的微信沟通要求置之不理。
孙先生向平台反映问题,平台仅能封禁许师傅的账号,但无法帮助孙先生找回货物。无奈之下,孙先生只好诉至法院,要求许师傅赔偿货物损失2.9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孙先生和许师傅建立了货物运输合同法律关系,在双方对押车费和转运费未能协商一致情况下,许师傅有权单方解除运输合同,由孙先生赔偿许师傅的实际损失,如孙先生拒绝支付运费,许师傅可以行使留置权来保护自己的权益。但在本案中,许师傅解除合同后,未行使留置权,亦未以合适的方式返还货物,在未与孙先生进行充分沟通的情况下将货私自拉走,构成了根本违约,应当对孙先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而孙先生亦应当支付许师傅运费3500元和押车费500元。两项相抵,法院判决许师傅赔偿孙先生货物损失2.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