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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常州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细则》出台

  2021年《常州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细则》出台。这是继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方案》后,市级层面细化政策的首个配套文件。

  按照“利民、就高、优化、易操作、能衔接”要求,《实施细则》坚持统筹兼顾融合,主要作了7个方面的调整修订:优化了细则框架结构、扩展了保障对象范围、明确了增长机制及相关标准、厘清了家庭收入状况认定、简化了申请审核确认程序、完善了日常动态管理机制、健全了监督与法律责任。

  近年来,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中遇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如:低保条件限定过于严苛、家庭收入状况认定过于复杂、申请审批程序过于繁琐、日常动态管理过于频繁、监督与法律责任界定过于笼统等。

  《实施细则》坚持问题导向,作了系统回应,包括:进一步完善了按户保和按人保相结合的低保制度,统一了城乡重残重病“单人保”政策;将当年度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按照不低于上年度全体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的30%—40%制定;将家庭收入细分为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四类,对各类收入涉及的项目、认定的方法进一步厘清;公示时间由原先不得少于7天缩减为5个工作日;将低保对象日常动态复核频率由以前月、季、半年、年复核规定,调整为对短期内经济状况变化不大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镇(街道)每年核查一次,对收入来源不固定、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每半年核查一次;进一步完善了低保渐退缓退机制,对因就业、参与扶贫项目等导致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但低于低保标准2倍的对象,给予6个月缓退期,以鼓励其劳动自立、稳定脱贫;新增加了信用体系建设内容等。(常民轩 谢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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