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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全面推动“四入” 使地方性法规更具生命力

  为进一步加快建设“法治常州”,推动常州市地方性法规全面有效实施,8月30日,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推动地方性法规进入执法纳入监察融入司法列入普法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

  据悉,这是常州市在省内率先运用重大事项决定权,推动地方性法规全面有效实施的有益探索。

  自2015年常州市获得地方立法权以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市委的坚强领导下,围绕全市中心工作,聚焦群众“急难愁盼”,立足常州实际,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围绕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先后制定13件、修改3件地方性法规,充分发挥了立法在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中的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常州市地方立法工作虽然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但通过对部分实体性法规开展的执法检查发现,地方性法规的贯彻实施还存在一些问题和短板。针对问题,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委人大工作会议精神,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地方立法工作,推动全市各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社会公众更加重视地方性法规的贯彻实施,在全社会营造更加浓厚的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市人大常委会作出全面推动“四入”工作的决定。

  市人大常委会监察和司法工委主任孙春伟介绍,《决定》的起草过程体现了全过程人民民主,科学而严谨。市人大常委会专门成立了由监察和司法工委、法制工委等组成的起草工作小组,多次组织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听取各方意见并邀请立法专家进行咨询论证,最终呈现的《决定》坚持问题导向、效果导向,坚持统筹协调、系统推进,从5个方面提出了15项工作任务,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

  《决定》明确,市、辖市(区)人大常委会和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要将地方性法规“四入”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解决实施中的困难和问题,重大问题及时向党委请示报告;地方性法规明确要求对专门事项作出配套的具体规定的,政府及其部门应当自地方性法规施行之日起一年内作出规定,并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各级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公职人员贯彻落实地方性法规、依法履职、秉公用权情况的监察监督;各级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应当依法适用地方性法规,检察机关要将地方性法规的实施作为法律监督的重要内容;全体市民要自觉学习、遵守地方性法规,不断提升法治素养;要强化人大监督,对地方性法规实施及“四入”工作情况进行执法检查、视察、调研,开展专题询问或者质询,充分发挥执法检查的“法律巡视”监督利剑作用。

  《决定》的出台,推动常州市地方性法规实施工作形成了完整的体制机制体系。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高平表示,《决定》打通了地方性法规实施的“最后一公里”,是推动地方性法规有效实施的重要创新举措。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主任许玲认为,《决定》明确了各方推进法规实施的责任,必将进一步促进常州市地方性法规的贯彻实施,为推进市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发挥地方立法应有的作用。

  就基层法院如何助推地方性法规“四入”,天宁法院院长康林表示,将大胆实践,强化司法适用,利用审委会、法官会议组织学习,认真领会地方性法规的精神实质;创新形式,强化法规宣传,自觉把法制宣传工作纳入到审判工作中;正视问题,强化调研反馈,对法规实施效果、存在问题等进行客观分析评价,提出意见建议,为地方性法规的修改、废止等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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