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报全媒体讯 根据《外资企业法》第十二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与职工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但我市一家外资企业却偏偏不按规矩办事。近日,南大街街道人事劳动争议调解中心为1名外资企业员工争取到4000余元工资及经济补偿金。
该外资独资企业聘用了员工黄某,3个月后,以其不胜任工作岗位为由将他辞退。黄某到钟楼区劳动部门投诉,以企业没有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补偿双倍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南大街街道劳动争议调解中心接到区劳动仲裁委委托后,将双方约至一起调解,并对外资法人进行了劳动法律宣传。
按照《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外资法人经宣传后认识到自身的错误,立即支付4000余元,并承诺今后做到合法、规范经营。
法律界人士提醒,按照《劳动法》规定,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在建立劳动关系时都必须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外资企业也不例外。同时,每个劳动者都应了解并学会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在劳动关系中的合法权益,如果企业有违法行为,应及时向劳动行政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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