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报全媒体讯 损坏了价值20万元的设备,物流公司以货物没有保价为由,只肯赔4000元。客户认为物流公司使用霸王条款规避责任,既不合理也不合法。最终,法院支持了客户的诉请,要求物流公司全额赔偿损失。
去年11月,武进某公司委托某物流公司运输一套价值20万元的设备,运费800元。期间,物流公司工作人员没有询问托运人是否需要进行运输保价,托运人也未主动提出。物流公司在托运单上注明:托运人未申明货物保险运输,视为未保价运输,一旦货物发生损失,赔偿运费5倍。物流公司在运输过程中真的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设备损坏。索赔未果,托运人诉至武进法院,要求全额赔偿。
武进法院审理认为,物流公司在托运单上注明的内容系格式条款,应履行明确说明义务,现物流公司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对格式条款尽到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该条款对托运人不产生效力,判决物流公司全额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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