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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停工留薪期内退休工资停发 仲裁:不可兼得

常报全媒体讯 “我还在停工留薪期内,可单位仅付了半年工资,就甩手不管了,谭律师,您可得帮我讨公道。”今年年初,溧阳市民陈某向江苏常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谭杰求助。

陈某是江阴市一家水泥公司的职工。2015年3月24日,陈某在工作中不慎受伤骨折,住院治疗,直到当年4月6日出院;当年4月30日,陈某所受事故伤害被江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认定为工伤;当年9月10日,陈某的伤情经无锡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构成七级伤残;2016年9月18日,陈某再次到医院进行取内固定手术,并于2016年10月6日出院。

2015年9月18日,陈某就年满60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他所在的水泥公司依法为其办理了退休手续;嗣后,经江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陈某自2015年10月起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让陈某不满的是:尽管水泥公司自2015年3月24日起,按照陈某受伤前的工资福利待遇,发放了停工留薪期工资。但从2015年10月他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后,单位就停发了他的停工留薪期工资。

陈某认为,他自2015年3月24日发生工伤事故后,至2016年10月6日第二次手术出院期间,一直在家休养,未能提供任何劳动。他虽然从2015年10月1日至2016年10月6日期间,享受了养老保险待遇,但是因伤情原因,无法外出工作,实际产生了误工损失,单位应当支付这段时间内的停工留薪期工资42600元。

于是,今年年初,陈某向江阴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该水泥公司发放停工留薪期工资42600元。

近日,江阴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在仲裁员看来,陈某已于2015年9月18日达到了法定退休年龄,水泥公司也依法为其办理了退休手续,且陈某自2015年10月已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其停工留薪期所应获得的待遇已转为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因此,水泥公司可不予支付2015年10月之后的停工留薪期工资。

最终,经仲裁员多番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水泥公司考虑到陈某的实际情况,同意支付5800元予以补偿。

延伸阅读: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继续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限。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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