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报全媒体讯 两星期前,市民陈先生在新北区一楼盘预订了一套商品房,缴纳了1万元认购金。之后由于无法贷款,又无力全款支付,只能中止购房。昨天,在向开发商提出退还万元认购金的要求被拒后,陈先生向新北消协求助,希望能挽回部分损失。
消协工作人员了解到,陈先生在新北区一楼盘看中了一套商品房,经现场查询,陈先生征信记录良好,可以办理按揭贷款。于是,他当场与开发商签订了《房产认购书》,交付认购金5000元,双方还约定5日后签订正式商品房购买合同。其间,售房人员以公司规定为由,要求陈先生再交5000元认购金;陈先生觉得钱迟早都是要交的,就通过支付宝又转账了5000元。售房人员将5000元转到了开发商账上,但并未与陈先生签订协议、开具收据。
哪知,在约定的正式签订购房合同当日,不知怎么的,陈先生的银行征信记录发生了变化,银行不能保证为陈先生贷款。银行若不能放贷,陈先生就无力全款购房。他权衡利弊后,只能中止购房。开发商认为,双方签订的《房产认购书》中约定:乙方在缴纳认购金前已知自己的银行征信记录,如果因个人原因造成不能办理银行贷款手续,责任自行承担,所缴认购金不予退还。据此,开发商认为1万元认购金有理由不予退还。
针对上述情况,消协工作人员首先建议,可以在双方购房合同中补充约定:如果银行能如期放贷,就继续履行合同;如果银行不能贷款,就中止合同,退还首付款。开发商果断拒绝。
根据调查了解的情况,消协工作人员认为:陈先生首次交付的5000元,根据双方签订《房产认购书》中的条款,可以不予返还;但是,通过售房人员转交的5000元认购金为预交的购房款,并非定金,而且没有具体协议约定,开发商没有理由没收,应该予以返还。经新北消协调解,开发商最终同意退还5000元认购款。
新北消协提醒购房者:在购买商品房时,不能只关注价格、户型、地理位置等因素,还应仔细研读签订的各类合同、协议,特别要关注补充协议、附加条款等方面的约定,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如遇明显不公平合理条款,可以拨打12315、12345向工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政府服务热线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