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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人大常委会省内率先出台相关办法——为人大监督司法工作提供制度化保障

  近日,南通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司法工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记者从市人大常委会获悉,这是换届后市人大常委会出台的首个工作制度,也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全省市级人大常委会首个出台的监督司法工作制度。

  司法工作是保护公民权利、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也是有别于行政工作、自成系统的特殊领域。监督司法工作是人大监督的重要内容,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责。近年来,市人大常委会监督司法工作积累了不少成功经验,但仍面临着监督手段比较单一、方式和程序不够明确、信息化手段运用不足、制度不够健全等情况,监督实效和权威性也有待增强。针对这些新情况、新问题,市人大常委会从建章立制着手,及时开展《办法》起草工作。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多次研究和反复修改,内容逐步完善。

  《办法》共三十条,对目的依据、监督原则、监督主体、对象范围进行了说明,对监督内容、监督方式、信息事项报送、监督重点、监督闭环、监督联动、责任追究以及工作保障等方面作了细化规定。

  《办法》坚持于法有据、问题导向、制度创新,规定司法重要信息要报送人大,部分司法机关要定期报告工作,人大监督与检察监督要有联动叠加,人大司法监督联网成为制度要求,监督司法办案有明确路径,体现人大寓支持于监督之中。此外,还在专家参与、经费保障、责任追究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为人大监督司法工作提供了制度化保障。

  《办法》着眼长效,务实管用,较好地解决了目前人大监督司法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具有一定的全面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有利于增强司法机关接受监督意识,提高监督配合度,确保监督行为有章可依、有据可循。(记者 张烨 通讯员 黄制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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