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

首页>地方频道>南通>要闻

《南通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正式施行 划定“装修红线”

  记者从1日召开的南通市政府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南通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当天正式施行。《条例》明确了房屋使用的安全责任主体及其义务,并重点规范了房屋装饰装修活动,划定了“装修红线”。

  南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王开亮介绍,目前,南通市城镇房屋共有35万多栋,面积超过3.5亿平方米,其中2000年之前建成的比例超过27%。不少房屋服役已近30年,已经进入全生命周期的“中老年”。尤其是近年来各地房屋安全事故频发,引起了社会各方面的高度关注和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

  南通市目前关于房屋安全管理的专门性法律法规较少、效力层级不高、管理制度落后、调整范围较窄,已经不能适应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因此,南通市人大常委会将《条例》确定为2022年的立法正式项目,最终出台并付诸实施。《条例》分为6章,包括总则、房屋使用安全、房屋安全鉴定、危险房屋治理和应急处置、法律责任和附则,共31条。

  《条例》明确了房屋使用的安全责任主体及其义务。本着“谁所有、谁负责”的所有权基本要义,明确房屋所有权人就是房屋安全责任人,对于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或者无法确定等特殊情况,由房屋使用人或者房屋管理人承担安全责任。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依法合理使用房屋、及时检查维修、依法依规装饰装修、检测鉴定、治理危房等。

  《条例》重点规范了房屋装饰装修活动。通过广泛调研、反复研究、充分论证,采取了“禁止+许可”的制度模式,对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承重结构和擅自超过设计标准增加房屋荷载的行为,设定为禁止性行为,划定了“装修红线”。《条例》还明确了业主、施工单位、物业服务人和相关部门单位的职责,形成“行为—治理—处理”的闭环。

  此外,《条例》还规定了危险房屋治理的程序机制。经鉴定为危险房屋后,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应当向委托人出具鉴定报告,同时报告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幷规定了当危房出现危及公共安全情况时,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依法采取的一些房屋安全应急抢险措施,包括控制水电气、划定警示区、利用相邻建筑物、组织人员撤离等。《条例》同时对未取得房屋结构变动许可、未办理登记、拒不委托鉴定、鉴定单位出具虚假鉴定报告以及怠于治理危房等行为,规定了一定种类和幅度的行政处罚。

  “《条例》的出台将有效化解实践中面临的无法可依、无章可循以及职权交叉、权责不清等困难,将南通市房屋安全管理工作推入法治化轨道,对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王开亮说。

声明:本媒体部分图片、文章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025-84707368,广告合作:025-84708755。
614
收藏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