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网讯 好端端地坐在电动车后座,却被汽车突然打开的车门“撂倒”,孕妇左某受伤后多次接受射线检查、麻醉手术。为避免胎儿畸形,左某忍痛终止妊娠,事后向肇事方提出赔偿精神损害遭拒。24日,这起因交通事故引发的赔偿纠纷尘埃落定,市中院驳回某保险公司上诉,维持海门法院的一审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精神损害赔偿金1万元。
2016年6月6日,孕妇左某乘坐电动车后座上正常行驶,未料周某在打开其驾驶的轿车车门时,碰到了左某乘坐的电动车。事故导致左某多处骨折外伤。入院后,左某经X线、CT及MRI检查,行胫腓骨骨折内固定术,2016年7月1日出院。后2016年7月19日,左某到医院中止妊娠引产。后原告与被告因精神损害抚慰金协商不成,将被告周某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庭审中,两被告认为原告未构成伤残,且自行引产,不同意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
海门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受伤后为检查治疗,有权选择更有效的医疗手段。原告多发性的外伤、多次反复的射线照射、大量的药物治疗以及手术麻醉,对胎儿的生长发育将会造成严重的影响,并极大可能造成胎儿的畸形。原告本着对胎儿及自身负责的态度,选择引产符合生活常规,也符合医学要求。原告因伤引产,给其造成较大精神痛苦和心理创伤,故判令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一审判决宣判后,被告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左某虽未构成伤残,但因其案涉事故引产,考虑当事人的责任及左某所受的创伤,原告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合法合理,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虽然检查、麻醉,不必然导致胎儿畸形,但常人不会冒着风险承担未来可能出现的巨大心理压力和经济压力。”负责审理该案的法官表示,保障健康的婴儿出生,是一项基本的公共政策,交通事故导致孕妇流产或引产,不仅对孕妇、对夫妻双方及整个家庭都是沉重的打击,即便对准妈妈给予一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也难以抚慰其受伤的身心,因此考量多种因素,给予准妈妈一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记者彭军君
通讯员张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