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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员返聘后受伤该如何维权?

  南通网讯 唐晶是位退休教师,2014年6月到如东县某职业培训学校任教。2015年5月4日,她在上课时不慎跌倒,造成右手臂骨折,随即住院治疗。出院后,她向学校提出补偿住院期间的医疗费、住院费、误工费等合计4.1万元的要求。多次协商无果后,她向如东县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该局以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再是劳动关系主体为由,不予受理。那么像唐晶这类退休后的返聘人员,在单位受伤后能否获得赔偿?对此,如东县人社局法律顾问作出如下回答:

  一、我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申请工伤认定应当提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江苏省工伤保险条例》也规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不在该条例适用范围内。

  本案中,唐晶已退休,与培训学校的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因而不具备工伤认定申请条件。

  二、中办发[2005]9号《关于进一步发挥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作用的意见》第四条规定,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受聘工作期间,因工作发生职业伤害的,应由聘用单位参照工伤保险的相关待遇标准妥善处理;因工作发生职业伤害与聘用单位发生争议的,可通过民事诉讼处理;与聘用单位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争议的,可通过人事或劳动争议仲裁渠道解决。有条件的聘用单位在符合有关规定的情况下,可为聘请的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购买聘期内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本案中的唐晶可参照这一规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特别提醒

  如今退休人员接受聘用的情况越来越多。在工作期间发生意外事故,退休人员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到了退休年龄后再接受聘用,此时受聘者与聘用单位之间的关系是依据聘用协议产生的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在受聘过程中如果遭受事故伤害,聘用协议有约定的,按协议处理;没有约定的,可以通过民事诉讼途径处理。

  因此,受聘者一定要与聘用单位签订详细的聘用协议,对聘用期间的意外伤害、加班、假期等问题都要进行详细约定,以免遇到类似情况时无约定可依,产生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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