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网讯 (通讯员葛明亮 记者何家玉)使用禁用的网具在禁渔期捕鱼,这样的行为直接构成犯罪。7月29日,崇川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周某、蔡某及沈某提起公诉,据悉,这是南通长江段首例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案。
周某、蔡某和沈某等人都是启东渔民,长年在长江上捕鱼。周某原来替别人打工,后来从朋友那里借了一条船,拉来蔡某和沈某一起干,赚钱一起分。今年4月长江禁渔期间,被告人周某等三人驾驶渔船分别于4月5日、4月10日和4月15日在长江启东段北支水道,多次使用禁用的多锚单片张网(俗称“底扒网”)非法捕捞长江水产品,水产品共计价值人民币4050元。
4月15日,被告人周某等三人在江面非法捕捞时,被长江航运公安局南通分局的巡逻警察当场抓获,查获长江鲻鱼、长江虾等水产超过90公斤。次日,三人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7月17日,案件移送至崇川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据办案检察官黄昕颖介绍,这是南通长江段水域办理的首例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案,案情并不复杂,但普法意义很大。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是指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应予立案追诉。对照这个立案标准,周某等人在禁渔期使用“底扒网”捕捞,已经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