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网讯 昨天,通州法院对5起金融案件集中宣判,同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对2012年以来该区的金融案件基本情况进行通报。近年来民间借贷乱象丛生,信用卡诈骗、典当、票据等新型案件不断出现。2012年以来,该区审理信用卡诈骗、伪造金融票证等刑事犯罪案件41件,45名被告人受到刑事制裁,其中信用卡诈骗和妨碍信用卡管理犯罪案件25件28人,案件数和犯罪人数占比均超过50%。
逾期一天还款被纳“黑名单”
金融纠纷频发,往往源于当事人不守信用。通州法院审理的因迟延一天还款,借款人被银行纳入失信黑名单的案件就是一个典型案例。
2007年5月,原告宋某向被告某银行申请个人住房贷款20万元。同年5月9日,原告在中国银行个人贷款申请表签字授权被告可以将原告的个人信用信息向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次日,原告与被告订立购房借款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向原告提供借款20万元,借款期限180个月,还款方式为每月等额归还贷款本息法,还款日期为每月的15日。合同订立后,被告履行了借款义务,原告也按合同约定还款。2011年3月、2012年8月、2013年8月、2014年8月,原告分别于16日向原告偿还借款。2014年9月16日,原告向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查询发现其在被告处的个人住房贷款最近5年内有4个月处于逾期状态。为此,原告遂诉至本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撤回不良信用记录。
通州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应于每月的15日还款,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有4次于16日还款,原告该行为显然违反了合同约定。根据有关规定,被告作为从事信贷业务的金融机构,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借款人借贷、还贷信息是其应当履行的义务,且被告向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原告的信贷信息事先已取得原告的授权,被告提供的原告信贷信息均与客观事实一致,被告的行为不构成违约。日前,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通州法院民二庭庭长李素均认为, 信用是一个人在社会上的通行证。本案中,宋某逾期还贷虽然仅一天,属非恶意欠贷,但系其自身缺乏合同意识,未严格依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理应承担合同违约的后果。
老板骗取贷款获刑12年
为筹集资金,采取虚假资料骗取银行、熟人贷款,这类案件,在当今金融犯罪案件中并不鲜见。
被告人黄某,大专文化,在通州区川姜镇经营着一家布艺经营部。2012年3月10日,被告人黄某以其妻子管某的名义向海门某银行提出用途为购布的借款申请。当月14日被告人黄某以其妻子管某的名义与海门某银行签订最高额担保借款合同,双方约定,由海门某银行采用受托支付的方式,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被告人黄某的交易对象。当日,被告人黄某在隐瞒贷款真实用途的情况下,以其妻子管某的名义向海门某银行提供向朋友蔡某购买棉布的虚假购销合同等资料后,海门某银行向被告人黄某发放贷款人民币200万元至蔡某账户,还款期限至2013年3月10日。当日,被告人黄某将上述贷款用于归还其向他人借款。2012年8月24日,海门某银行以借款人已躲债外逃,无法联系,按合同约定,提前收回上述借款为由,向海门市人民法院起诉被告人黄某和其妻子管某以及上述贷款担保人,要求偿还上述贷款。
2012年3月23日,被告人黄某再次隐瞒贷款真实用途,提供向朋友朱某购买棉布的虚假产品购销合同等资料,向通州某银行申请贷款,并与通州某银行签订个人担保借款合同。双方约定,由通州某银行采用受托支付的方式向被告人黄某发放贷款人民币80万元,还款期限至2012年12月10日。被告人黄某将该行汇入朱某账户内的贷款人民币80万元全部取出,用于经营。后通州某银行于2012年8月13日以发生足以影响借款安全的重大不利情形为由,向被告人黄某及担保人宣布上述贷款于2012年8月13日提前到期,要求担保人立即履行担保责任,归还全部借款本息合计人民币837523.20元。上述贷款经通州某银行多次催收,仍未能收回。
2011年4月底至2011年8月23日,被告人黄某先后在5家银行申领了5张信用卡。2012年7月后,其在没有继续还款能力的情况下,使用上述5张信用卡透支消费,计透支本金人民币1045622.25元。后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拒不归还。截至案发止,上述5张信用卡透支本息合计人民币1254883.8元。 昨天,通州法院以被告人黄某犯骗取贷款罪和信用卡诈骗罪,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2年。
通州法院刑庭庭长李振南介绍,近年来,通州法院受理的涉信用卡案件大幅上升,审理信用卡合同纠纷中,发现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信用卡案件增多的主要原因是,有的银行片面追求高发卡量,对信用卡办理把关不严,部分申请人资信差;银行之间允许信用卡申请人多头申请,一人持多卡现象普遍,造成有的申请人以卡养卡,“拆东墙补西墙”还银行欠款的现象,从而导致信用卡欺诈风险增加;同时,申请人的法律意识、合同意识不强,透支后不及时主动还款,也是造成信用卡纠纷增多的原因。
记者吴银华 通讯员金永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