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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职工可按月提取公积金“报销”房贷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承载着老百姓安居乐业的梦想,关系着缴存职工的切身利益。为切实减轻借款职工还贷压力,12月18日下午,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召开新闻发布会,出台《扬州市职工偿还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委托逐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下称《办法》),对我市职工提取公积金还商贷的政策作出补充,增加了委托逐月提取还款方式。

  《办法》从2020年1月1日起执行。针对此次提取新政的焦点问题,本报特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进行了解读。

  当月还完商贷,次月可用公积金“报销”

  新政发布

  此次政策调整最大的亮点在于,增加了一种提取公积金还商贷的途径。根据《办法》,本市缴存职工可委托市公积金中心在其偿还住房商贷期间,依据其每月偿还住房商贷情况,于次月20日(节假日顺延)提取缴存账户中的部分资金(含住房补贴,并优先提取住房补贴),划转至本人指定银行借记卡账户中。

  “过去职工想要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个人商业住房贷款有两种方式,可选择转账还贷或报账现金提取。转账还贷每年可提取一次,时间不限,提取额度不超过贷款剩余金额;报账现金提取每半年可提取一次,按照报账制原则,提取额度不超过报账期实际归还住房贷款的本息之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此次委托逐月提取的新规,实质和半年提取类似,都是在还完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后,用公积金账户里的钱来“报销”,不同的是,委托逐月提取每月可“报销”一次,并且委托市公积金中心每月定时提取打款,无需职工费心。

  需要提醒市民的是,如果存在套取公积金情形,一经查实,将依据《扬州市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惩戒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被认定为失信行为并被惩戒。

  仅限未办或结清公贷者,可使用配偶公积金

  办理条件

  据介绍,该政策的办理对象为住房商贷的主借款人及其配偶,需要具备八个办理条件:①所提供的住房商贷、银行借记卡、本人身份证、婚姻状况等信息,能够通过市公积金中心与相关数据共享接口查询并核验到;②无公积金贷款或公积金贷款本息已结清;③当前未申请公积金贷款或组合贷款;④未为他人提供公积金贷款担保或已解除担保责任;⑤账户未被冻结;⑥未签约其他还贷方式;⑦所提供的住房商贷当月没有公积金转账偿还记录;⑧正常缴存公积金。

  需要说明的是,已绑定其他还贷提取方式的职工,应当先解除绑定,再申请委托。如果职工和配偶名下有多笔住房商贷,则可分别委托其中一笔,且每人只能委托其中一笔。职工和配偶就一笔住房商贷,只能选择一种提取方式。

  一笔住房商贷办理委托逐月提取后,拥有该住房共有产权的直系亲属能否提取还贷?上述负责人表示,直系亲属仅限父母和子女,如拥有该住房共有产权,可以办理提取还贷。但只能以报账现金提取方式办理提取,即半年提取一次,且提取额度不超过报账期实际还贷额扣除委托人的合计提取额。

  支持“同城同办”,首批商贷银行有6家

  办理方式

  《办法》对申请委托按月提取的材料和程序进行了明确。职工持本人身份证、借款合同、本人银行借记卡等办件材料(均为原件)至任意一个分支机构(不含油田)提出委托申请。职工配偶申请的,另需提供结婚证。在对委托人条件和办件材料审核通过后,双方签订《委托协议》并签字(盖章)。该项业务支持“同城同办”。

  上述负责人介绍,市公积金中心从《委托协议》签订的次月起,从商贷银行获取职工住房商贷上月还款金额作为报账提取依据,当月20日(遇法定假日顺延)为职工计算可提取额并打款。打款成功的,再将该笔资金从职工缴存账户中予以提取;若因银行借记卡原因导致打款失败的,市公积金中心不再补打款,且职工缴存账户不发生提取操作。由于银行系统等原因导致打款失败的,市公积金中心将重新打款。

  据介绍,支持职工申请办理委托逐月提取业务的首批商贷银行有6家,分别是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招商银行、江苏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首批支持借记卡打款的银行有3家,分别是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和建设银行。后续新增商贷银行、借记卡打款银行,将通过扬州公积金微信公众平台和官方网站等渠道公布。

  职工缴存账户中保留公积金月缴额的6倍

  提取规则

  根据提取规则,职工应在缴存账户中保留签订协议时公积金月缴额(不包括住房补贴月缴额)的6倍。一笔住房商贷由单人委托逐月提取,职工缴存账户留存额以上部分大于(等于)上月实际还贷额的,按上月实际还贷额提取;小于的,按留存额以上部分提取。

  上述负责人举例说:“假设职工李先生每月公积金月缴额是1500元,住房补贴月缴额是1000元,那么留存额就应当为9000元。假设李先生1月份还了5000元商贷,2月份他就具备了5000元的‘报销’额度,如果此时他公积金账户里有15000元余额,保留9000元留存额后还有6000元,则他可以提取5000元;如果此时他公积金账户里只有12000元余额,保留9000元留存额后还有3000元,则只能提取3000元;如果他的单位缴存不及时,报账当日公积金账户只剩9000元,则不发生提取操作。”

  “如果一笔住房商贷由夫妻两人委托逐月提取的,则先从主借款人缴存账户中提取,再从配偶缴存账户中提取,但提取总额不超过该笔住房商贷上月实际还贷本息。”上述负责人又举例表述,“假设李先生已婚,1月份偿还5000元商贷,2月份就可以从他和配偶的账户里分别提钱,比如李先生账户提取3000元,其配偶账户则提取2000元。值得注意的是,这两笔钱是分别打给李先生及其配偶名下的银行借记卡,不是打到还款账户。”

  三个小疑问

  问:外地住房商贷能否申请?

  答:外省市的住房商贷信息如能查询并核验到,也可以办理。

  问:职工能否变更还贷提取方式?

  答:还贷提取方式经选定后,至贷款还清前只能变更一次;还贷提取方式变更的,于次年1月1日起生效。而出于人性化考虑,自本《办法》2020年元月正式实施起,职工从原先两种还贷模式变更为委托逐月还贷新模式的,可于签订协议后次月生效。

  问:办理委托逐月提取后,能否再以其它理由申请提取公积金?

  答:委托逐月提取期间,职工不得再以其它情形提取公积金(含住房补贴)。如需要申请公积金贷款,或为他人提供公积金贷款担保,需至分支机构申请解除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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