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报讯(记者 陶维洲 宋体佳)昨天下午,江苏省检察院官方网站发布,扬州市江都区政协原副主席徐春元(副处级)受贿一案,近日由扬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徐春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十万元,受贿所得赃物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5年初至2014年5月间,徐春元先后收受请托人所送人民币160万元,美元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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