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连云港市港口基础设施维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市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将于2024年2月1日正式实施。该《办法》是全国首个地市级港口基础设施维护管理规范性文件,是对交通强国战略和打造“水运江苏”等国家和省级层面政策的积极呼应,是提升港口基础设施管理能力、保障设施安全、发挥设施效能的主要举措,是发挥连云港港口基础设施管理示范作用、提升行业影响力的重要途径,对推动港口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市大批港口基础设施建设并交付使用,各类基础设施相继进入运营维护期。截至2023年底,全市沿海港口共有生产性码头泊位108个,沿海航道110公里,防波堤7座、总长43公里,锚地8个、总面积约160平方公里;内河港口共有生产性泊位59个。港口基础设施数量庞大、种类繁多、建设年代不一、维护事权复杂,给维护管理工作带来新的挑战。《交通强国建设纲要》《港口基础设施维护管理规定》等国家、行业最新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出台,也对港口基础设施维护管理提出了新要求和新任务。为此,市交通运输部门着手编制《连云港市港口基础设施维护管理办法》,并于近日由市政府审议通过,准予公布实施。
相较于全国推行的《港口基础设施维护管理规定》,我市出台的《办法》更贴近市情,解决了港口基础设施维护管理指导政策缺乏的问题。《办法》将港口基础设施分为公用基础设施和其他港口基础设施,规定公用基础设施由市县人民政府明确的单位负责维护,其他港口基础设施由港口经营人负责维护,提出了设施维护体量庞大难以统一管理的解决路径,给出了港口公用基础设施维护事权复杂的解决方向。
在总体上与国家有关规定有效衔接的框架下,《办法》结合我市基础设施维护管理工作特点,新增其他重要港口基础设施及其维护依据,增加了管廊和储罐两类重要基础设施,明确了沿海航道等设施在法律法规等没有明确规定时,可参照《办法》开展维护工作;进一步明确了港口基础设施尤其是港口公用基础设施的维护资金筹措渠道,并规范了公用维护资金使用管理程序,为加强公用基础设施的维护提供了保障;强化设施维护管理职责和监督检查方式,明确交通综合执法机构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的监督检查方式,港口基础设施维护管理机构采取定期巡查方式开展具体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