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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一外轮非法排放 生活污水受罚

  日前,泰州海事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和《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相关规定,对向长江排放生活污水的一韩国籍外轮处以1万元人民币的罚款。

  3月18日,泰州海事局港口国监督检查人员对停靠在泰兴某码头的韩国籍外轮实施远程PSC检查,船舶提供的“国际污水水污染防治证书”显示,该船舶仅安装“粉碎机及消毒设备”,这一情况立即引起检查人员的警觉。执法人员随即视频连线韩国籍船长,确认船舶证书记载情况是否与船舶实际布置相符,核查生活污水排放记录及系统管系布置图纸、资料,并确认船舶生活污水存储能力及现存量。在专业、精准的询问下,韩国籍船长最终承认船舶在张家港锚地、长江口锚地锚泊期间排放生活污水约2立方米。

  按照MARPPOL公约附则第四条规定,装设此生活污水处理系统的船舶,所产生生活污水需距离海岸基线3海里以外排放。该船舶在长江水域停泊、航行7天,所产生的生活污水未按照公约附则规定和我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向长江水体排放,造成水域污染。

  据悉,MARPPOL公约附则第四条定义下列4类污水为生活污水:任何型式的厕所和小便池的排出物和其他废弃物;医务室(药房、病房等)的面盆、洗澡盆和这些处所排水孔的排出物;装有活畜禽处所的排出物;混有上述排出物的其他废水。(记者 叶桂华 通讯员 刘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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