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伐树工人意外身亡 情理法并重解纠纷

今年8月底的一天,卢某在孤山镇某村伐树时不慎坠亡,事后家属向其合伙人索赔。近日,经过孤山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化解这起经济补偿纠纷。

卢某和袁某、薛某、戴某3人在一起从事伐树作业十余年。事发当天,卢某一人在树上操作,袁某等3人都在现场。由于盲目自信,卢某没有系安全绳,不慎从2米高左右的树杈坠落,虽及时送医但救治无效死亡。卢某的家属与袁某、薛某、戴某3人对事故的处理产生了争执,便向孤山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申请。

受理纠纷后,调解委员会立即安排资深调解员走访了解相关情况。据悉,4人彼此感情很好,家属间也都熟识,合作以来基本未发生过大矛盾。戴某因年过七十,且身体不好,不参与伐树,平时只负责业务接洽。卢某身体素质较好,负责上树清理枝干,之后再由袁某、薛某对树木主干进行砍伐。依据分工,戴某按伐树的总金额拿一小部分介绍费,余款由袁某、薛某、卢某平分。

情况了解清楚后,调解员立即召集各方当事人及村法律顾问展开面对面调解。卢某家属认为,每次上树这种危险的工作都由卢某承担,而且出事当天在树下帮忙的人也没有尽到照看和提醒安全的义务,要求其余3人按照工亡的标准进行赔偿,平均承担责任。戴某认为,自己只负责介绍生意,实际不参与伐树作业,再加上患有多种基础疾病,收入也只够勉强维系生活,但因和卢某多年的情分,他愿意支付部分慰问金。袁某、薛某也表示,此事他们有一定责任,但平时的收入都是平分的,所以彼此之间不存在雇佣之类的关系,他们愿意承担一部分补偿费用,不过无法达到卢某家属要求的数额。

在各方提出意见后,调解员对该纠纷的焦点进行解析,引导各方当事人厘清责任和义务。最终,双方在补偿金额上达成了一致意见,袁某、薛某、戴某一次性补偿卢某家属补偿金共计人民币20万元整,其中袁某、薛某各支付9万元,戴某支付2万元,协议签订后当日履行结束。

据介绍,这起纠纷因当事人间不属于劳动关系,无法适用工亡赔偿;同时经出警派出所调查,其他3人不存在故意伤害等情形,也无法参照人身损害赔偿的死亡赔偿进行计算。依据《民法典》及最高院相关批复等规定,合伙人在从事经营活动伤亡的,因合伙人没有过错,不应负赔偿责任;但伤亡合伙人为合伙人的共同利益受到伤亡,其他合伙人作为合伙经营的受益人,给予伤者或者死者家属适当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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