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江苏网8月14日讯(通讯员 曾汝尧 记者 戚阜生)江苏靖江市民陈某自制太阳能汽车上路行驶,被交警罚款200元。陈某不服,将交巡警部门告上了法庭。日前,靖江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
“我的汽车不用油”
陈某自制的太阳能汽车与普通轿车大小相似,车顶覆盖着太阳能板,最高时速60公里,陈某说,太阳能取之不尽,用之不竭,属于正宗的环保节能车辆。
2008年,陈某自制的太阳能汽车获得国家专利,全国多家媒体以“我的汽车不用油”为题进行了报道。3月26日下午,陈某驾驶这辆太阳能汽车,行驶至靖江市江平路与渔婆路交岔处时被交警拦下。交警认定其驾驶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对其处以罚款200元的处罚。
“不给上牌不能处罚”
陈某不服,于5月17日向靖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200元处罚决定。法院于7月2日开庭审理了这起特殊的行政诉讼案。
据悉,陈某曾经为太阳能汽车上牌问题去过靖江以及泰州的车管所,得到的答复是不可以登记上牌。原来车管部门只能为国家生产目录上的车辆登记上牌,而太阳能电动车还没有上目录。陈某于是自制了一副号牌,前号牌是:“China SU M00002”,后号牌是:“China SU我要牌照”。
陈某称,太阳能电动车作为国家新能源车辆的一种,是国家重点支持和鼓励对象,而交警大队和车管所同属交管部门,在明知自己领不到太阳能电动车行驶证的情况下,以机动车标准进行处罚,明显不合理。
“自制太阳能车存在安全隐患”
靖江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称,陈某驾驶的太阳能汽车有动力装置驱动,在道路上行驶,供人员乘用,最高时速60公里,车辆自重850公斤,符合机动车定义,属于机动车范畴。由于未经国家有关部门许可生产和检验,以及中国质量认证中心认证,因此该太阳能电动车的机件部位、安全设施存在不安全因素,不符合汽车强制性检验的要求。陈某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登记便上道行驶,是具有安全隐患的交通违法行为,违反了《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
现场处罚陈某的交警告诉记者,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给予陈某罚款200元的处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陈某以太阳能电动车作为国家新能源车辆上道路行驶的所谓“理由”是站不住脚的。
“发明创新不能超越法律”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立法目的,是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对包括原告在内的与道路交通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具有普遍约束力。靖江市人民法院法官表示,国家虽然鼓励公民的技术创造、创新工作,但不意味着发明创新成果的应用可以超越法律法规。
法官经审理后认为,原告陈某自制的太阳能电动车虽然使用了实用新型专利技术,但须经相关部门许可、检验,其擅自上路行驶,有可能给自己或他人的生命、财产带来安全隐患。故被告依据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以驾驶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对原告处以罚款200元的处罚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