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江苏网8月28日讯 (通讯员 杨 盟 张根华 记者 唐春成)近日,记者从高港民政局获悉,从今年7月1日起,高港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及烈士遗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
此次调整后,该区一级因战、因公、因病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为每人每年42985元、41266元、39976元,分别比去年提高了4657元、4471元、4331元。烈士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9344元。在乡老复员军人定期定量生活补助每人每年提高1072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等也都有所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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