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江苏网5月8日讯(记者王国柱)在泰州姜堰从事鲜肉零售业务的黄某,去年到当地一家养猪场洽谈业务,没想到被猪场内的藏獒咬伤。记者昨从姜堰人民法院获悉,这起伤害赔偿案近日有了结果。
原告黄某,姜堰区白米镇人,去年7月22日下午,黄某和好友一起到当地京达养殖合作社商谈收购生猪生意,结果黄某被其中一只藏獒咬伤。黄某诉称,他看完猪场内生猪后,从大门出来,刚出大门两米,就被一只藏獒从后面咬伤,前后休息了三个月。对此,被告猪场管理方辨称,他们饲养藏獒是为猪场的安全。藏獒当时拴养在适当范围之内,如果黄某不走到它面前,藏獒是咬不到他的,再者,黄某等人二次折返猪场,猪场方面并不知情,因此黄某本人有很大责任。法院工作人员现场实地勘察发现,事发地大门两边墙上有“内有猛犬,闲人免进”的标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猪场方面没有证据证明原告黄某是故意让藏獒咬伤的,所以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鉴于被告方有提醒标志,原告自身也有一定过错,认定被告承担80%责任,原告承担20%责任,最后判定被告猪场赔偿黄某各项经济损失1065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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