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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大病二次补偿金发放了,合乎条件的申请吧

  大病二次补偿金即日起发放
  市直参保人员住院类自付费用超过2万元,可进行申报


  记者昨日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即日起,我市将对市直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进行大病二次补偿。凡符合此次大病二次救助的参保对象,可凭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社保卡到市医保中心办理申领手续。申报领取时效为1年,逾期不领者视为自动放弃。
  参保人员可享大病二次补偿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保中心主任周春林介绍,市直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含居民医保和少儿学生医保)中,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少儿学生结算期为2011年9月1日至2012年8月31日)结算的住院类自付费用(不含非医保费用)超过2万元(含2万元)的,可享受大病二次补偿。
  具体补偿标准为:当年住院医保范围内自付医疗费用在2万元(含)以上到4万元的,按自付费用的20%进行补助,最高不超过5000元;当年住院医保范围内自付医疗费用在4万元(含)以上到10万元的,按自付费用的15%进行补助,最高不超过7000元;当年住院医保范围内自付医疗费用在10万元以上到30万元的,按自付费用的10%进行补助,最高不超过2万元。
  十种大病再提高补偿比例
  市医保中心相关负责人说,尿毒症、肺癌、食道癌、结肠癌、直肠癌、血液类疾病、急性心肌梗死、乳腺癌、宫颈癌和脑梗死等十种大病,或儿童白血病和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等两种儿童大病,还将进一步提高补偿比例。
  具体补偿标准为:当年住院医保范围内自付医疗费用在2万元(含)以上到4万元的,按自付费用的50%进行补助,最高不超过7000元;当年住院医保范围内自付医疗费用在4万元(含)以上到10万元的,按自付费用的45%进行补助,最高不超过1万元;当年住院医保范围内自付医疗费用在10万元以上到30万元的,按自付费用的40%进行补助,最高不超过3万元。
  符合条件的可办申领手续
  即日起,符合大病二次补偿条件的参保人员,可凭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社会保障卡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保中心办理大病二次补偿金的申领手续;由亲属代领的,需携带补偿对象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社会保障卡、代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和委托书领取;补偿对象已病逝的,配偶或子女应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关系证明、补偿对象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社会保障卡领取。申报领取时效为一年,逾期不领者视为自动放弃。
  据了解,一些参保人员身患重病、大病,尽管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但个人负担仍然过重,为了加大对这部分参保人员的救助力度,2008年开始,我市就从当年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结余中提取一部分资金,对这部分参保人员进行适当二次补偿,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他们的医疗负担。
  据悉,此次市直符合条件的近500名参保人员共可领取约500万元的二次补偿金。 记者 祁淑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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