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明起上调最低工资标准
市区调整为1630元;县(市)调整为1460元
中国江苏网10月31日讯 记者10月30日从泰州市人社局获悉,从11月1日起,我市将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市区月最低工资标准达1630元,比现行标准增加150元;县(市)调整为1460元,比现行标准增加180元。
泰州市区最低工资月增150元
法定假日加班可多拿20.7元
根据我省调整的方案,月最低工资标准为:一类地区1630元;二类地区1460元;三类地区127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地区14.5元;二类地区12.5元;三类地区11元。
下月起,泰州市区(海陵区、高港区、姜堰区)执行省确定的一类地区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由原来的1480元调整至1630元;靖江市、泰兴市、兴化市执行省确定的二类地区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由原来的1280元调整至1460元。
值得高兴的是,加班费也将跟着月最低工资而水涨船高。加班费的计算应当根据每个人的工资来计算,但不得低于月最低工资,也就是1630元。假设在明年元旦的假期期间加班,因为元旦是法定节假日,如果在元旦当天加班,加班费应不低于224.8元[计算加班工资时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21.75天)]。比现行月最低工资1480元的加班费(204.1元)可多拿20.7元。
“最低工资”不含“包吃包住”
高温费等福利津贴不算最低工资
如果用人单位包食宿,是否仍需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据了解,最低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因此,用人单位包食宿,只是对职工提供的一种福利,而不能等同于工资,用人单位仍应以货币形式支付工资,并按规定执行最低工资标准。
那么,月最低工资1630元,哪些不算在月最低工资?据了解,月最低工资在剔除不包括内容和个人按下限缴存住房公积金后,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月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另外,最低工资不包含加班加点的工资,以及夜班费等。另外,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也不包含在月最低工资内。
实习工资
不低于14.5元/小时
按照新标准,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也调整:泰州市区(海陵区、高港区、姜堰区)一类地区由原来的13元调整至14.5元;靖江市、泰兴市、兴化市二类地区由原来的11元调整至12.5元。
“我们最后一年,被学校安排到企业去实习,其实就是上班。”某技校的学生小王询问,他们是不是也适用最低工资标准。记者获悉,我省明确企业支付给顶岗实习学生的实习报酬和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按照小时计酬,并不得低于当地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据此,市区企业使用实习生,应该按照每小时14.5元支付报酬,县市企业使用实习生,应该按照每小时12.5元支付报酬。
试用期、见习期的工资也是个经常争议的话题。据了解,试用期工资不可低于1630元。用人单位支付试用期职工的工资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要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确定试用期、见习期,是为了使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有一个相互选择的过程。劳动者进入试用(见习)期,就意味着和用人单位已经确定了劳动关系,只要劳动者完成了正常的工作任务,其所得工资就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