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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所有建筑企业都要为施工人员缴保险

  中国江苏网7月8日讯 《意见》规定,建筑业工伤保险主要覆盖建筑工程、安装工程、装饰工程、修缮工程、市政工程、拆除工程和交通、水利、电力、园林等工程项目,所有建设施工企业均应以工程项目为单元,为建设项目使用的施工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根据政策,建设工程项目工伤保险费作为不可竞争的社会保险费专用款项,在工程总预算造价中列项,标准为工程项目总费用(指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工程设备费)的2‰。建设工程项目工伤保险费费率可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住建等部门根据工伤发生率和基金收支状况适时进行调整。

  已组织施工但未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工程项目,可按剩余的工期比例折算缴纳工伤保险费。

  建设工程项目缴纳工伤保险费后,承建的建筑施工企业可根据企业风险承担能力,另行为施工人员办理意外伤害商业保险,作为法定社会保险的补充。

  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安全管理证件前向社会保险费专用账户一次性缴纳,并在项目工程费用中结算。不需要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其他安全管理证件的小型工程项目,也应当在开工前依照规定向社会保险专用账户缴纳工伤保险费。

  不缴有啥惩罚?

  不得发给《安全生产许可证》

  对不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建设工程项目会有哪些惩罚呢?政策规定,对不能提供工伤保险参保证明的单位,一律不得发给《安全生产许可证》;对未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建设工程项目,一律不予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已经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证件的工程项目,未按照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将暂扣其相关证件,并责令工程项目停工整改。施工企业和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纳入各类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和示范评比的评审内容,对未参保或未全员参保的施工企业和未参保的工程项目实行一票否决。

  工程建设开工前,建设工程项目施工企业可持建设工程项目中标通知书、工程施工合同、工伤保险费缴费收据原件及复印件,到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工程项目参保证明。施工企业在办理工程项目工伤保险参保手续时,可填写《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申报表》,提交施工人员名单。施工期间如有人员变动,及时申报变更备案。发生工伤事故人员因故未能及时申报的,应在事故发生的24小时内补充备案。

  建筑工程施工预定工期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合同期限为基准,即自建筑工程开工之日起至合同竣工之日止。合同工期内不能竣工的工程,施工企业在合同竣工之日前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保险期限顺延手续。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追加工程预算的,应由施工企业补缴相应的工伤保险费。

  工程项目施工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时,施工企业应当采取积极措施及时救治,并在事故发生24小时之内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报告备案,且按规定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工伤。建设工程项目发生事故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按《工伤保险条例》、《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 designtimesp=24787>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建设工程项目施工人员经认定为工伤的,按《工伤保险条例》、《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 designtimesp=24788>办法》有关规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记者朱世萍

  近日,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社、财政、安监、住建、总工会、农委、交通、水利、建工等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规定所有建设施工企业要为施工人员缴纳工伤保险,标准为工程总费用的千分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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