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日前从市民政局获悉,自2024年11月1日起,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每人1100元/月提高至每人1145元/月。
根据《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等文件,近日,市民政局联合市财政局发布《关于调整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市民政局有关工作人员介绍,这是全市首次实行全省域统一计算办法,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根据全省上年度全体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确定。计算公式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省上年度全体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量化比例。调整时,综合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基本生活费用支出、人均可支配收入、财政可承受能力等因素在30%-40%的区间内确定本地区的量化比例。调整后,我市低保标准达到全省上年度全体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32.56%,符合省级调整机制规定。调整后最低生活保障金按原财政渠道列支。
记者了解到,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上一次调整时间是2023年10月,从每人1035元/月提至每人1100元/月。
根据市民政局统计,目前,我市共有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户数65614户,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人数104185人。特困户户数7919户,特困户人数7941人。低边救助户数12480户,低边救助人数27013人。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可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或可通过“浙里办APP”前端信息录入完成申请。如申请有困难,可委托当地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人代为提出申请。委托申请的,应当办理相应委托手续。
接下来,各地将积极加强政府救助与慈善帮扶有效衔接,积极发展“物质+服务”救助方式,通过社会救助服务联合体、慈善组织、专业社工等开展服务类救助,以便更好满足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生活需求。(记者 张琳 薛旻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