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

首页>地方频道>苏州>要闻

《苏州市乡村建设条例》立足地方实际,对相关方面作了全流程规定

《苏州市乡村建设条例》今(5月1日)起正式施行。昨天,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就《条例》主要内容进行解读。作为我市关于乡村建设及其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条例》立足地方实际,对农村住房建设作了全流程的规定,这也是在江苏省内率先立法规范农村住房建设。

《条例》共六十二条,设总则、村庄规划和乡村设计、乡村风貌提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农村住房建设、保障措施、法律责任、附则八章。

农村住房建设是乡村建设的焦点、难点问题。作为该部法规的一个重要特色和亮点,《条例》用专门一章,从供地、申请、村核实、镇审核、开工查验、施工管理、验收、档案管理等方面,对农村住房建设的全流程作了规定,提出农村住房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中单列安排,专项保障农村住房建设用地,并明确农村住房建设的审批流程、内容、时限以及相关审批部门的职责和服务内容,方便村民提出建设申请,缩短审批时间,有效保障农村村民建房的质量和安全。

风貌提升是改善乡村人居环境、保持乡村生产生活形态、发挥村庄功能的基础。为了促进乡村风貌保护提升,《条例》将乡村设计制度化,规定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特色精品乡村应当开展乡村设计,同时鼓励其他村庄开展乡村设计。《条例》还从风貌总体要求、生态资源保护、历史文化保护利用、绿化管理、河道保护、管线整治等方面,对乡村风貌保护提升作出规定,提出乡村风貌应当基于本地自然地理环境和历史人文传统形成的景观特征和文化内涵,尊重农村生产生活方式,综合体现村庄山、水、林、田、湖、路、房、院等风貌要素,展现江南水乡特色。

对于乡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条例》结合乡村发展特点和需求,在公路、河道、供水、污水处理、垃圾管理、能源保障、消防等基础设施建设方面作了明确和细化。为了促进乡村物流发展,规定加强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物流设施建设,提供农产品收购、仓储、销售便利;推进县、镇、村三级物流配送体系和场所建设,发展专业化农产品寄递服务。

《条例》还对损坏公共绿化及其附属设施,擅自占用农村公路以外的乡村道路、公共场所堆放物品,建房村民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施工单位或不具备相应技能的乡村建设工匠施工等行为,依法设定行政处罚。

声明:本媒体部分图片、文章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025-84707368,广告合作:025-84708755。
1150
收藏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