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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日起徐州市区全时段禁燃烟花爆竹

  8月28日,徐州市公安局在徐州报业传媒集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时间的通告》,并公布处罚办法、举报方式,以及下一步公安机关的工作重点。

  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结合徐州市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和公共安全管理的需要,按照《徐州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对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时间作以下调整,并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鼓楼区、云龙区、泉山区、贾汪区、铜山区、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全区域、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丰县、沛县、睢宁县、邳州市、新沂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和公共安全管理的需要,确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场所、区域、时间,并向社会公布。

  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治安管理处罚。

  为及早发现、制止烟花爆竹违法犯罪行为,营造文明和谐的生活环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目前已起草《徐州市烟花爆竹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任何个人和单位有权举报烟花爆竹违法行为。市民如发现相关违法行为,可采取拨打电话0516-110(市公安局)、0516-83738658(市安监局)、0516-12319(市城管局)、0516-12369(市环保局)或者发送信函及直接到相关单位举报等方式。

  市公安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公安部门将对繁华街道、城郊接合部、城中村、居民小区等重点部位开展不间断、地毯式巡查巡控,及时发现制止非法运输、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等违法违规行为。并加强对各类开业庆典、“红白喜事”活动的盯守力度,坚决做好防范工作,一旦发现违法燃放行为,第一时间劝导制止;对不听劝导坚持违法燃放的,第一时间带至公安机关查证处理;对阻碍执行公务的,第一时间依法从严从重处理;对影响恶劣的典型案件,第一时间通报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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